撰文.李永然
臺灣已經邁入高齡社會,老人經過一輩子打拼,累積積蓄買了房子,但退休後如果錢不夠用要向兒女伸手,有些兒女會逼老賣房,老人家卻捨不得因而起爭執。
日前即有一案例,一位宋姓女子與母親關係不佳,她要求獨居的母親出售房子搬去安養院住,母親拒絕,宋女竟情緒失控,拿起電風扇將母親打到重傷(註 1),害母親全日臥床,住進安養院仰賴專人照顧。
該宋姓女子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刑法》第 280 條「重傷直系尊親屬罪」(註 2)判處 8 年 10 個月有期徒刑(註 3)。
筆者近期接觸一位業已 70 餘歲的女當事人,名下有兩間房子,但抱怨雖有 4 名子女卻無人願意按月給她零用金,自己除了房子,現金不多,生活既不寬裕也不快樂。筆者於是向她建議,年紀大了,如果不想賣房,又想手中有錢可花用,可以考慮向銀行辦「以房養老」。老太太表示:「不懂」,並問筆者:「自己沒有收入,銀行願意借錢嗎?」
所謂的「以房養老」,即「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是我國行政院金管會鼓勵銀行開辦的「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目前已有 14 家銀行提供此服務。指高齡者就其所有的不動產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由貸款的金融機構評估該房地產的價值、貸款人的預期壽命等因素,再藉由精算於高齡者的生存期間內,按月或按年給付「定期金」給居住於該抵押房屋的高齡者,供其生活養老所需;
待高齡者死亡後,才償還本息的貸款約定。
這種「商業型的以房養老模式」,主要是由金融機構依「授信原則」自行承作,風險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貸款者所能取得的「定期給付金額」也委藉市場機制決定。
由上述說明,可知「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有別於一般貸款,其間的不同,除上述較為特殊的授信評估方式不同外,「債權確保」也不同。
一般貸款如有遲延償付本息的違約情形,貸款的金融機構可以引用「加速條款」,將借款視同到期,進而依法處分擔保品;但此貸款屬於「逆向抵押貸款」,乃於借款的高齡死亡時,其繼承人不願代償(或無繼承人)的情形下,除了處分原擔保物外,沒有收回債權的其他方式 ( 註 4)。
辦理的方式,是目前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即是「逆向抵押貸款」,此一抵押也受《民法》「抵押權」的規範,實務上大致皆以申貸者的房地產價值作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註 5) 設定,亦即實務上的操作是適用「最高限額抵押權」(《民法》第 881-1 條~第 881-17 條)。
宋女逼母親賣房不成,將母親打成重傷,既不孝且還涉犯《刑法》重傷直系親尊親屬罪而有牢獄之災!
子女對於父母務必孝順,《父母恩重難報經》中談到母親生產時極端痛苦且有生命危險,除此之外,對子女還有十恩:1、懷胎守護恩,2、臨產受苦恩,3、生子忘憂恩,4、咽苦吐甘恩,5、迴乾就濕恩,6、哺乳養育恩,7、洗濯不淨恩,8、遠行憶念恩,9、深加體恤恩,10、究竟憐愍恩。故為人子女豈能不孝!
清朝名醫林則徐的「十無益格言」,即首言:「父母不孝,奉神無益」;亦即一個人如連對自己的父母都不孝,縱使燒香奉神,神明也不會保佑。
最後勸老人家們,養兒育女,子女皆已成長,即可以為改善自己的健康及生活品質的提升多加考量,不必再成天想著留房子給自己的兒女;如果自己有房卻沒有積蓄可花用,子女又不願給零用錢,可以考慮向銀行辦理「以房養老」。
來源:第328期《有緣人月刊》
註 1、《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1)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2)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3)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4)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5)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6)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註 2、重傷罪於《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規定:使人受傷害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 278 條之罪者,依《刑法》第 280 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註 3、2024 年 3 月 2 日《自由時報》A9 版,董佳琳撰:〈逼賣房把媽媽打進安養院,不孝女判 8 年 10 月〉
註 4、《財金論文叢刊》第 26 期,頁 36~37,林益倍撰:〈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之法律實務初探〉,2017 年 6 月出刊。
註 5、「最高限額抵押權」乃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的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的權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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