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2020 年 9 月 18 日《自由時報》A17 版刊載一則「不爽母遭諷越南妹,少年談判抓狂轟 9槍」乙文的報導,提到一位 16 歲吳姓少年,因不滿另一位 19 歲李姓網友於網上嘲笑他是「越南妹」生的,甚至嘲笑其母親是「花錢買來的外籍新娘」,更侮辱吳姓少年是「雜種」。
吳姓少年基於愛護、孝順母親,不願母親受辱,於是約出李姓網友談判,然因談判不得其法,未獲解決,吳姓少年遂掏出一把「改造槍」, 對空連開 9 槍,嗣後遭警方逮捕。由於吳姓少年未滿 18 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因而被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容收」(註)。
就這件案件,首先針對李姓網友的言論,非常不應該,因為「外籍新娘」是臺灣的「新住民」,基於《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保障, 李姓網友不得因吳姓少年的母親是「外配」,而對吳姓少年有「歧視性」的言語;佛法強調「眾生平等」,李姓網友自應持「平等心」相待吳姓少年;口出帶有歧視的言語,實屬不該。
更何況,人人應修「口德」,「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是透過「口」的惡行,李姓網友罵別人的母親是「花錢買來的外籍新娘」,並罵吳姓少年是「雜種」,這已是構成《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吳姓少年可以提出「刑事 告訴」,追究李姓網友的刑事責任;並依《民法》第184 條的規定,主張李姓網友之侵害「名與權」的行為,應負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第195 條)。
吳姓少年卻未採取上述合法途徑討公道,竟於與李姓網友談判時,將自己所持有的改造手槍及彈藥於談判時攜出,並掏出手槍對空鳴槍,這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 條規定:「⋯⋯槍砲、彈藥,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且使李姓網友因而心生畏懼,也具有「恐嚇」的意味,構成《刑法》恐嚇相關的刑事責任。
為人子女固然應該孝順父母,然本案例中,吳姓少年雖基於「孝心」,不願母親受辱而約出李姓網友談判;但談判未果即應回家與母親商量, 循「法律途徑」追究李姓網友的民、刑事法律責任,即可討得公道。
吳姓少年卻運用了「犯罪」的不法手段,以「改造手槍,對空鳴槍」,雖然只是想警告李姓網友,沒有殺傷人,但行為已觸犯刑章而構成犯罪,遭到法院裁定「收容」。
吳姓少年為了孝順之好的出發點, 卻令父母不僅要為此事擔心與操心,甚至要破費找「律師」協助處理,造成不利的後果,實在相當不智。足見處理事情,圓滿的「智慧」還是很重要!
(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辦過各式各樣案件,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
註:收容少年應用「收容書」,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的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的必要者,可以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庭」裁定延長。
出處: 有緣人月刊2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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