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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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販毒牟利,免得害人害己

撰文.李永然

社會上常宣導不要抽菸、飲酒,因為抽菸對身體健康,尤其肺部傷害最大;喝酒過量、甚至有了酒癮,往往肇生事端,如發酒瘋鬧事、酒駕肇事。而毒品對民眾健康及社會危害更甚於煙、酒。一談到毒品,就讓人想起中國滿清道光年間,服食鴉片已蔚為全國風氣,道光18 年(西元1838 年)時任湖廣總督林則徐力排異議,向皇帝上呈的奏疏中痛陳「鴉片流毒天下,為害甚鉅」,進而有了禁煙政策。

然而到了21 世紀的今日,毒品更加複雜,按其分類,可分為「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或物質)」,前者如鴉片、嗎啡、可待因、海洛因、古柯葉、古柯鹼、快克、大麻、大麻脂、大麻油、莫彼利汀、美沙酮、潘他唑新(俗稱速賜康)等;後者如巴比妥酸鹽(紅中、青發)、非巴比妥酸鹽(白板)、安非他命、迷幻藥等。

毒品的多樣化與泛濫,不僅造成許多社會危害,更傷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為此政府已長期向毒品宣戰,但仍未見改善,且有向下紥根的趨勢。政府及各界都必須嚴肅看待此問題。

販賣毒品是重罪,會遭法院重判,筆者對於毒品所涉的法律責任,先舉以下兩個案例:

一、販賣8公克安非他命,重判12年徒刑:
2024 年12 月30 日《自由時報》報導,新竹縣杜姓男子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告其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計賣5 次,總重量8 公克,得手1 萬8 千元,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重判有期徒刑12 年(註1)。

二、販賣微量海洛因,嚴判逾15年徒刑:
今年1 月2 日《自由時報》報導,一名楊姓男子販賣不到一公克的一級毒品海洛因,獲判15 年4 月有期徒刑。該男在因販毒案入監執行、保外就醫期間,竟再次販賣海洛因給高男及轉讓給曾女,犯行助長毒品流通,惡性重大(註2)。

製造、販售、運送、吸食毒品均涉及犯罪,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我國目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條例首先界定「毒品」乃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製品,並進一步依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成四級如下: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既然法律已制定規範,國人務必注意不要想藉毒品牟利,自己不要接觸,也不能引誘或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因為這些行為都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行為態樣包括:(1)製造、運輸、販賣毒品;(2)製造、運輸、販賣專攻製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3)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4)以施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的方法使人施用;(5)引誘他人施用毒品;(6)轉讓毒品;(7)持有毒品;(8)施用毒品。

前述案例一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例二販賣第一級毒品,後者的「法定刑」比前者要重(註3),一旦被逮捕訴追刑事責任,往往要承受極重的刑罰。佛法中強調「八正道」,其中之一即「正業」(正行為),藉毒品牟利維生,並非正業,而是邪業,既犯罪有刑責,且危害自己的法身慧命!人生在世,為了生活,固然需有經濟來源,但一定要從事正業,用「利他心」,賺取「淨財」,這樣才是有智慧的行為。

由以上說明,可知「毒品」非常可怕,既不得從事販賣毒品牟利害人,也千萬不要去接觸吸食,如果不小心染毒,應趕緊進行治療勒戒。另外政府應更進一步強化反毒資訊,結合民間資源,推動「全民反毒運動」,多提倡並鼓勵正當娛樂活動,強化青少年身心健康。宗教界也可以宣講「製毒」、「販毒」、「運毒」、「吸毒」的惡業果報教化人心,俾讓臺灣繼續維持一美麗快樂健康幸福的寶島!

來源:第340期《有緣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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