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臺灣經商創業的環境已大不如前,很多行業目前都被大財團介入,在當前競爭激烈的環境,想獨力創業,與往昔相比較為不易; 因而不少人更想投身進入政府單位(中央或部門)去謀公職,甚至國營事業也是很多人謀職時爭相爭取的對象;不然就是透過選舉,成為縣市地方政府首長。
任職公部門,要有福國利民的利他心
進入政府部門、國營事業謀職或擔任地方父母官,固然得以保飯碗,甚至還有不錯的發展, 這時一定要心存「感恩」,因為這些單位的薪資報酬,甚至退休俸等,都是全民納稅的血汗錢, 可謂「民脂民膏」。在職務上一定要保持正確的心態,就是要「福國利民、利益眾生」,如果存有此種「正知、正見、正念」的正確心態及意念, 加上「正語、正業、正命、正勤」的正確言行及生活(註 1),就掌握到「公門好修行」的精髓。其實人生能夠「利他」,才能真正的「利己」, 佛法強調修行時,必須「發菩提心,從事利他的菩薩行」。
明朝袁了凡於《了凡四訓》中提到雲谷禪師向其開示:「積善可以改變命運」,並提到運用「功過格」,令袁了凡將所行之事逐日登記,而袁了凡也經此深切理解「公門確實好修行」,且積善之家,必有餘慶。
貪污受賄將禍害自己,甚至延及子孫
然現實社會中,卻有些人入了「公門」, 竟想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歛財、賣官、收受賄賂、圖利他人等,其結果反而是危害自已,毀了一生,甚至身繫囹圄。筆者願藉本文,先提出幾個案例並剖析相關法律責任,再針對入公門的修行之道,提出一些淺見。
一、前苗栗苑裡鎮長收賄,遭檢方提起公訴
今年 9 月 25 日《自由時報》報導,苗栗縣前苑裡鎮劉姓鎮長於任內涉及苑裡鎮公所納骨櫃增設工程「綁標」,收賄新臺幣 8 百萬元,劉前鎮長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 8 百萬元(註 2),臺灣苗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公務員洩密罪將劉前鎮長提起公訴(註 3)
二、警察勾結詐團詐騙,雲林檢方提起公訴
今同樣今年 9 月 25 日《聯合報》報導,高雄市林園分局陳姓警員介紹同分局洪姓偵查佐, 認識自己從事詐騙集團車手的胞弟,其後陳姓與洪姓兩位警員涉替車手集團與境外機房牽線, 教導警方的辦案方式、打探偵查進度及查詢個 人資料,並從贓款收成,臺灣雲林地檢署依《刑法》詐欺罪、《組織犯罪條例》公務員包庇組織犯罪(註 4),起訴洪姓、陳姓兩位警員及其他詐團人員共 33 人(註 5)。由上述兩案例,可見案例一苑裡鎮的劉前鎮長與案例二的陳姓、洪姓兩位員警,業已身敗名裂,即將面臨刑事庭法官的刑事裁判,一旦判決有罪確定,除面臨被追繳沒收的犯罪所得, 更將入監服刑,失其人身自由。
筆者再此奉勸擔任公務員者,務必抱持「公門好修行」的心態,依《公務員服務法》的精神, 依法從事公務,為民設想造福民眾福祉地去「利他」,避免自私自利,違法亂紀,致身觸法網, 鎯鐺入獄而「自害」。
除上所述,公務員因有「權力」在握,有些民眾或生意人常會運用財物、酒色進行引誘、賄賂;《佛說八大人覺經》於「第二覺知」提到:
「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梁皇寶懺》中也提到:「從無始生死以來,至于今日,以身惡業因緣,於惡道中,備起怨結,或以瞋恚,或以貪愛,或以愚痴,從三毒根,造十惡行⋯⋯」,其中「為錢財, 偷盜他財,以自供給」;同時「酒」令人智昏,「色」令人目盲,公務員也要一併注意酒色的誘引,才不會因貪汙受賄圖利而誤入歧途,導致毀了名節及法身慧命。
來源:第336期《有緣人月刊》
註1、佛法中有「八正道」,認為其可使眾生永斷苦集煩惱, 證得涅槃的聖賢境界,又稱「八聖道」;即正見、正思、 正語、正業、正命、正勤、正念、正定。
註 2、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規定,犯貪污罪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
註3、民國113 年9 月25 日《自由時報》A10 版,張勳騰撰:〈前苑裡鎮長劉○○收賄 8 百萬起訴〉。
註 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9 條規定: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 5、民國 113 年 9 月 25 日《聯合報》A14 版,蔡維斌撰:〈警勾結詐團騙 1.3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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