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在個人的財產中,「不動產」因價值較高,故受人們矚目與重視,然而不動產相關的法律頗為複雜,一般民眾未必瞭解,如果不注意,不僅招來糾紛也會影響個人的修行。為了避免無謂的爭議致影響修行起見,就其相關問題,民眾自應注意法律規範。
由於現代人無不希望自己的生活能夠平安,因為人平安,才能「心」安;所以如能避免招來法律糾紛,自有助於「修行」。
筆者以下先舉兩則案件說明。
一、攤販協會佔用國有土地遭國財署控告:
今年7月8日《自由時報》報導,新竹市攤販協會長期占用國有土地,作為「竹市中正台觀光夜市」通行空間及營業區使用,該協會向攤商收取管理費,遭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須返還新臺幣(下同)3,438萬元,法院判決國產署中區分署勝訴。(註1)
新竹市攤販協會占用國有土地,已涉「無權占用」,構成《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註2)按攤販協會可以管理夜市,但不能看到「空地」就占用,如係國有土地仍應依法承租,才不會構成「不當得利」而遭控告。
二、環保公司非法堆置廢棄物狠賺黑心錢:
今年7月4日《自由時報》報導,桃園市某環保公司邱姓老闆收受塑膠廢棄物,未依法進行再利用,竟勾結其他廠商承租廠房、土地共堆置廢棄物1萬餘立方公尺,重逾3,578公噸,不法獲利高達近億元臺幣。
邱老闆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檢察官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法》詐欺取財罪(註3)等罪嫌起訴,並請求法院未來審理後判決沒收邱姓老闆被查扣的土地、房屋、曳引車等財產。(註4)
邱老闆從事環保業務,協助廠商回收廢塑膠等,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進行處理、再利用,竟消極堆置、放任造成國土環境嚴重汙染,並以許可文件欺騙廠商招攬廢棄物處理業務,故除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外,還涉及「詐欺取財罪」。
這種行為非常不應該,除承擔刑事責任外,名下財產遭檢察官扣查,未來還會被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得不償失!
上述兩個案例皆涉及「不動產」,民眾在生活中固應重視不動產,且須合法使用並依法保護;在此提醒以下2點:
1、使用他人所有的土地,一定要先取得合法的「使用權」(如:租賃、使用借貸);
2、即使已經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也必須遵守法律所規定的限制。
除前述法律須知外,個人同時應建立知足常樂的觀念,切勿貪財,《佛說八大人覺經》中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如欲取得金錢應運用正當手段,從事正當行業去賺取;人們修行一定要努力行八正道,使自己之身、口、意三業清淨。
如能注意法律規範,避免招來糾紛,自也俾益於個人之修行。
來源:第333期《有緣人月刊》
註1、2024年7月8日《自由時報》A9版,蔡彰盛撰:〈竹市中正台夜市 占國土收管理費〉
註2、《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註3、《刑法》第339條第1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4、2024年7月4日《自由時報》A1版,周敏鴻、陳嘉怡撰:〈租地堆置廢棄物 犯嫌近億黑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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