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俗云:「公門好修行」,進入公務部門有機會可以在職務上利益眾生,例如當縣市長訂出好的政策,嘉惠縣市民眾。
明朝袁了凡於《了凡四訓》中提到雲谷禪師向其開示:積善可以改變命運,並運用「功過格」,將所行之事逐日登記,令袁了凡深切理解「公門確實好修行」,且積善之家,必有餘慶。
然社會上常有取得公務員資格從事公職,或透過選舉爭取擔任民意代表,但在公職並未能保持廉潔,竟然貪污受賄。
一旦被發現,除遭刑事責任追究、追繳「犯罪所得」(註 1),並毀了自己一生的前途。
謹先例舉以下三個以職務身分或機會,涉及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構成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2023 年 6 月 26 日《自由時報》報導,前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陳姓局長利用職務向黃姓建商索賄,要求請喝花酒、性招待,遭檢察官提出公訴,地院刑事庭開庭當庭坦承犯行並願繳回的 180 萬元臺幣賄款(註 2)。
案例二、2023 年 6 月 27 日《自由時報》報導,廉政署於 2022 年 7 月獲報搜索高雄市財政局辦公室,查獲「8 瓶應到冊銷毀的洋酒」遭陳姓倉管人員私自暗槓,陳員到案坦承犯刑,被判有期徒刑 1 年 10 個月(註 3)。
案例三、2023 年 7 月 27 日《自由時報》報導,嘉義市戴姓議員被控詐領助理費,嘉義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戴員以不實公費助理名冊向嘉義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再自行提領或由助理提領供己用,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 年 6 個月,並褫奪公權 5 年(註 4)。
公務員收受行為均構成犯罪
按我國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訂有《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論其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均構成犯罪,案例一、二涉及公務員收受賄賂的犯行,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如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5 款,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公務員如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足見不論是否違背職務,公務員的「賄賂罪」法定刑責非常重,主要是因為貪瀆犯罪侵害國家作用圓滑運轉的利益內部侵害的法益,且公務廉潔性及公眾對於廉潔的信賴皆應注重(註 5)。構成此種犯罪,須賄賂之不法報酬與職務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
至於案例三中,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此為《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2 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從事公職應保持職務廉潔性
前述案例足以為世人警惕,即:從事公職切勿有「貪念」。公務員如能謹守應盡的本分,保持職務的廉潔性,即有固定而安穩的收入,還可以藉由服務他人的機會,符合「公門好修行」的道理(註 6);反之,如有貪念,以身試法,一旦東窗事發,便毀掉一生的前途!
《佛說八大人覺經》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梁皇寶懺》中也提到:「從無始生死以來,至于今日,以身惡業因緣,……或以瞋恚,或以貪愛,或以愚癡,從三毒根,造十惡行」,足見不少惡行因「貪財」而起!吾人能透過修行,開啟「智慧」讓自己生活簡樸,減少「貪念」;行有餘力,布施行善積福,這才是福慧雙修之正道!
來源:第321期《有緣人月刊》
註1、《刑法》第 38 條規定「沒收」犯罪所得,沒收屬於「從刑」。
註2、2023 年 6 月 26 日《自由時報》A8 版,王俊忠撰:〈收賄接受性招待均認罪〉
註3、2023 年 6 月 27 日《自由時報》A1 版,蔡清華、葛祐豪撰:〈暗槓 8 瓶高檔銷毀洋酒,判 1 年 10 月〉
註 4、2023 年 7 月 27 日《自由時報》A1 版王善嬿撰:〈涉詐領助理費、春節慰勞金〉
註5、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 313,馬躍中撰:〈公務員倫理與貪瀆之刑事立法〉,2012 年 4 月一版一刷。
註6、李永然著:《法令情深》,頁 59~60,二魚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
Views: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