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社會上互愛的情人步上紅地毯結婚,親朋好友前往道賀時,無不祝福「永浴愛河,百年好合」,足見大家都期待能白頭偕老,而欲達此目的,對於婚姻生活一定要努力經營,雙方互讓、互愛、相互包容、相互扶持。
然現實社會中見到的婚姻,有些婚後不久或一段時間就生變,原因不一而足,其中以「第三者」的介入居多,尤其目前網路社群媒體很多,誘因增加。
在婚姻破裂後,有些各奔東西形同陌路、有些有名卻無實、有些則希望乾脆離婚。
尤其「第三者」甚至介入扮演施壓角色,希望早點離婚,俾便接手取得合法身分地位。
按我國《民法》,關於離婚,依方式不同可分為「兩願協議離婚」與「法院裁判離婚」,循前者只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發生離婚效力(《民法》第1052條);倘若無法達成協商,僅有一方執意離婚,勢必就要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訴請「裁判離婚」(參見《家事事件法》)。
筆者之所以勸諭民眾不要輕言離婚,宜先行「溝通」;如因錯愛或溝通無效必須離婚,也以「協議」為宜,最好能夠達成「良性離婚(TheGoodDivorce)」,好聚好散,雙方沒有毀掉彼此的生活,子女仍然擁有「雙親」,離婚雙方仍與共同生育的子女保持良好關係(註),因為為了離婚而上法院打官司,雙方就容易互相言語攻訐、怒目相視;如育有子女,對於子女的成長往往也會有影響,而在心理上留下陰影!
目前我國《民法》規定,訴請裁判離婚原則上須具備法定事由,即「一方重婚者」、「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一方有不治之惡疾」、「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民法》第1052條第1項)。
倘若無上開事由,而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也可以請求離婚;但前開重大事由如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則只有「他方」可以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責的一方則不可以請求。
基於上述法定事由,所以一旦打離婚官司,原告無不想方設法提出各種「證據」,甚至搬出證人上法庭,訴訟進行、你來我往的結果,讓彼此間的關係更惡化,或許最後能獲得准許離婚的勝訴判決,往往也弄得遍體麟傷,尤其如果是演藝人員或公眾人物,更是媒體關注焦點、報導的絕佳題材,一旦經媒體渲染,對於婚生子女的心理傷害或困擾更不在話下。
總而言之,結婚是一份情,更是一份緣,唯其情也有限,緣有所終,故要格外珍惜、牢牢守護。
夫妻有緣才會結婚,婚後雙方應信守諾言,相互扶持、照顧,再造「善緣」,這也是一種修行。
千萬不要見異思遷、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邪淫」。
佛法談到「五戒」,其中包括「戒淫」,無形中也有助於夫妻間感情的維持。儒家強調「五倫」,「夫妻」是其中一倫,夫妻雙方婚後務必努力經營共同生活,達到「夫賢妻慧」的境界。
如果雙方有了愛情結晶,生兒育女,更應共同努力教導子女,使之成為人才,創造幸福美滿的家庭。
來源:第318期《有緣人月刊》
註、《良性離婚》,頁 11,康斯坦絲.阿榮斯著,陳星等譯,西元 1999 年 1 月初版,天衛文化圖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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