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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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田園基地開放認養

紫式部 錄

發展綠色健康的田園城市,整合都市中可以耕作的面積,發展兼具糧食系統與永續生態的城市,除結合本府已辦理之有關農業、田園綠化、可食地景示範等綠化基地外,田園城市計畫更將進一步運用都市中的閒置空間、畸零地等,以田園綠化與可食地景等作為綠化方向,建立開放民眾認養的「田園基地」,並將上述基地整合串連建立田園銀行。

於上述歸納的空間概念中之田園基地,角色與定位為延伸及補充綠地系統,目前以閒置、尚未綠化或簡易綠化、短期內未有使用計畫,或不妨礙原有土地使用機能等之土地或建物為優先篩選條件,逐步將合宜之土地或建物納入田園銀行內成為田園基地。

目前歸納本市田園基地,大致分為三種類型:

  1. 非開放認養之田園基地:如校園、校園建築物屋頂,及田園基地可食地景示範區。這些田園基地將由學校本身自行營運供校內師生使用,透過食農教育,讓學生有學習種菜、照顧及採收作物的機會,可以看到食物原來的樣子,並深耕良好飲食習慣及惜物觀念於基礎教育中。另外,田園基地可食地景示範區則是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負責,於市府周邊廣場建置3處可實地景示範區。
  2. 開放認養之公有無償田園基地:如公共建築物屋頂示範區、社區畸零地,以及部分鄰里公園與部分河濱地區等閒置之市內公有土地或建物,這些地區將開放提供市民組織與社區團體透過本網路平臺免付費申請認養。
  3. 開放承租之私有土地:如市民農場,是農民將未使用之農地闢建成市民農園後,開放讓市民承租使用;讓民眾透過與專業農民學習耕作,體驗農耕樂趣。目前本市共有8處市民農場,合計289個單位(每單位10坪)。因市民農場是提供民眾以付費申請承租,故不會在本網路平台上開放認養申請,有興趣的民眾可至臺北市農會所建置的「「台北市市民農園」網站(http://www.tfa.org.tw/plan5/) 查詢相關訊息。

經本府各土地權管機關評估後適合作為田園基地者,民眾可至本網站之「田園基地查詢」單元內查詢相關詳細田園基地之內容與土地位置。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認養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田園基地,打造本市成為綠色健康、教育、生活之田園城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田園銀行網路平臺:本府為提供田園城市相關資訊所建置的網站。
(二)開放認養田園基地(以下簡稱田園基地):本府於田園銀行網路平臺公布開放認養種植之市有土地、市有建物屋頂空間、非市有之其他公有土地。

三、田園基地管理機關,除本府另有規定者外,按公有土地或建物性質,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市有土地或建物屋頂空間:市有土地或建物屋頂空間管理機關。
(二)非市有之其他公有土地: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四、田園基地,除本府另有規定者外,得由本府相關機關主動評估或由民眾提議,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市有土地:土地管理機關評估闢建可行性,並自行完成規劃設計,公布於田園銀行網路平臺。
(二)市有建物屋頂空間:本府產業發展局評估闢建可行性,並完成規劃設計,公布於田園銀行網路平臺。
(三)非市有之其他公有土地: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評估闢建可行性,並與土地管理機關簽訂代管契約,由產業發展局完成規劃設計後,公布於田園銀行網路平臺。

五、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法人。
(二)非法人團體。
(三)以里辦公處名義組成之團體。
(四)行政機關。
前項第三款之團體成員不限里辦公處所在之當地里民,應以戶為單位,每戶限指派一人為代表。
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者,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得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申請認養田園基地,應檢附申請書(詳附件1)、認養計畫書(詳附件 2)、成員名冊表(詳附件3)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田園基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審核同意者,雙方簽訂認養契約(詳附件4),始得成為認養單位,取得認養資格;申請人申請續約者,亦同。申請書件所載內容如有異動,認養單位應以書面敘明情形,函送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備查。
申請人申請認養田園基地之面積,經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評估成員人力,認有不堪負荷之虞,可縮減田園基地提供認養面積,並將其餘面積交由其他依第 七點優先受理排序之申請人分區認養。
前項實際認養面積,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與認養單位於認養契約中訂明。
認養期間若有成員退出認養,認養單位應同意其他有意願參與者加入為其成員。

七、同一基地之認養,如同時有二個以上申請人,以認養計畫書成員含下列人員人數多者為優先受理對象:
(一)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具備低收入戶資格者。
(四)具備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依前項規定核算人數時,應以各款人數加總計算。
田園基地管理機關依本要點規定審核,有二個以上申請人條件相同者,田園基地管理機關應以抽籤方式決定。

八、認養單位取得認養資格後,應於田園基地現場完成點交,始得進場認養耕作。

九、認養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田園基地應保持開放,不得封閉。
(二)認養單位應善盡田園基地環境維護管理之責,並應維持環境美觀及寧靜。
(三)田園基地應符合低碳生態之原則,灌溉水源盡量以雨水回收過濾使用為優先。
(四)不得使用化學肥料、農藥及除草劑,亦不得出現及施用排泄物或其他發出惡臭物質。
(五)認養單位所需之物資、器具等物品應注意使用之安全性並妥善保管,離開基地亦應整齊收納於工具間(箱)或帶離基地,如有遺失均不得要求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補償或賠償。
(六)田園基地如需搭建棚架、遮網及圍籬等,僅限種植作物生產用途且應考量景觀及安全性,並檢送相關圖說經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七)認養單位應於田園基地旁設置告示牌,標示認養單位、負責人、聯絡電話、聯絡地址、田園基地管理機關,標示內容應清晰可辨且不得有廣告行為,告示牌長寬需各介於三十公分至一百公分,認養單位應檢送相關圖說經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告示牌,相關設置維護費用由認養單位自行負擔。
(八)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田園基地轉由他人耕作,或作非種植使用。
(九)田園基地為無償提供使用,認養期間所產出作物不得有營利行為。
(十)不得有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認養單位應配合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辦理成果發表及開放參觀等相關事項,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回報管理近況及成果予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前項回報方式,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另定之。
本府各機關得不定期舉辦田園基地相關競賽,並以公開表揚方式鼓勵優良田園基地經營單位。

十一、認養單位應與田園基地管理機關簽訂認養契約(詳附件4),並於認養契約期間屆滿、解除或終止時起,一個月內將田園基地回復原 狀,返還田園基地管理機關,逾期未返還者,地上物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處理,處理所生費用由認養單位支付,認養單位不得異議。

十二、田園基地因田園基地管理機關須收回另作他用而終止契約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認養單位,認養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或補償。

十三、田園基地管理機關須派員訪視田園基地認養使用情形並填寫訪視紀錄表(詳附件5),每年至少訪視兩次,認養單位及其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十四、認養單位或其成員如有違反本要點應遵守事項,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仍未改善者,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認養契約,並停止其申請認養本市田園基地一年之權利,認養單位不得要求補償或賠償。

十五、農作物之收成如因天然災害或人為因素所造成之損失,均不得要求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補償或賠償。
認養單位就田園基地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而使田園基地管理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時,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對認養單位有求償權。

十六、田園基地之管理,除田園基地管理機關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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