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楊宏國
生態保育,寫進憲法,從憲法的高度來推動生態保育,生態保育不僅是人們應該嚴肅正視的概念和行動,事實上,生態權也和其他基本人權一樣,屬於人生在地球上最普遍的權利之一。
學者張震在堆動生態保育入憲,寫下下列的感想:
生態相對於環境等概念,是一個更高層級的概念體系。生態文明寫人憲法,兼具法律體系外部和內部的雙重意義,在我國憲法文本中形成了生態環境保護較為完整的包括顯性規範和隱性規範在內的規範體系。生態文明入憲的體系性功能包括層進的三個方面,即生態觀的憲法表達,生態制度的憲法安排以及生態權利的憲法保障。這將觀念變革與制度建構相結合,將人的美好生活訴求與對生態的基本尊重相結合,以滿足人、國家與生態三者的最大利益為目標。從而實現憲法在生態領域對於國家發展與公民需求之間規範的系統保障功能。
除外,動保權入憲也是高度受重視的議題。1998年《動物保護法》誕生,台灣是全球第54個立法保護動物的國家,經過這麼多年,國際動保運動不斷發展,台灣社會的動保意識也不斷提升。
雖然有「動物保護法」,但涉及動物或動物利用相關的法律眾多,例如:畜牧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農藥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這些法律不一定涵蓋動物保護或動物福利精神。
動物和人類生活息息相關,究竟動物與一般的「物品」有甚麼區別?為什麼要特別保護動物?要保護動物的什麼?更重要的是,這樣的基本問題意識、基本價值,若沒在國家的最高法規範──憲法中呈現,將無法將動物保護、動物福利精神涵攝到其他相關法律。
國際上,德國、瑞士、奧地利、盧森堡、埃及、巴西、印度、俄羅斯等八國已將動物保護入憲。歐盟則特別在憲法層次上,將「動物」(animals)定義為「有情感、情緒;有意識、知覺;會感覺疼痛、痛苦的生物」(sentient beings)。有意識的,將動物與「生命」(life)予以區別。因為 Life 可能指涉包含植物,甚至細胞、細菌等等;也將之與野生動物「物種」(species)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概念,予以區別。
於憲法中納入動物保護,已有國際先例,鄰近的韓國,也已在2017年開始推動。修憲是國家大事,必須總統、朝野政黨、全民共識。立法院現已成立修憲委員會,待討論各項修憲倡議後,最後將交付全民公投複決。我們期待在憲法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中,將動物生命的尊嚴,以及「牠們和人類同樣具有感知能力」納入考量;將「保障動物福利」列為國家應盡義務,以要求各級政府管理各種動物利用的行政作為,應符比例原則,兼顧動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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