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2022 年 3 月 24 日《自由時報》A6 版一則報導稱:桃園市一位 29 歲蔡姓男子遊手好閒,竟然涉嫌於去年 9 月、10 月間,前後 3 次趁著養父乘坐輪椅在傳統市場行乞之際,搶奪其養父乞討得來的現金逃離,遭到檢察官依《刑法》「搶奪罪」提起公訴。(註 1)
養父對於這位不孝的養子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終止收養嗎?
這個案例真令人匪夷所思,按養父將養子自幼扶養長大,雖然沒有「生育」之恩,但也有「教養」之恩。蔡姓養子業已成年,應該好好謀職自食其力,省吃節用並且將節餘部分的錢「孝順」反饋養父。結果非但沒有孝養,還讓養父繼續從事「乞討」的工作;更不該的是,竟用「搶奪」的犯罪手段,前後 3 次搶奪養父乞討得來的現金。
蔡姓養子的故意犯罪行為,除了要遭到《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註 2)之刑事責任的追究外,其養父如果已經對其痛心疾首,且無法再忍受時,可以考慮依法終止「收養關係」,切斷此一「惡緣」。
按「收養」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以發生「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要式法律行為」,屬於身分法上的契約,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屬於「擬制血親」;故成立收養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註 3)
本案例中的蔡姓養子為 29 歲,業已成年,如欲終止收養關係,其途徑有二:
一、雙方合意終止收養: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規定,養父母、養子女雙方可以用「書面」終止收養關係。
二、法院判決終止收養:如果養子女不願與養父母合意終止,養父母於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可以
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終止收養:
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遺棄他方;
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的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
就本案例而言,養父如協商雙方合意終止,而蔡姓養子不願意時,養父即可依上述訴請法院判決終止收養的法定事由,依《家事事件法》向「家事法庭」,以蔡姓養子為「民事被告」提起「家事訴訟」,並由家事法庭依法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結束此一惡緣。
在當今世風日下,不思付出勞力賺錢,只想坐享其成的人日益增多,筆者奉勸一個人務必努力工作,因為只有辛勤努力的付出,才會有積累。古人有云:「勤以致富」、「天道酬勤」、「會苦才會甘,故人必須吃苦耐勞」。
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註 1、2022 年 3 月 24 日《自由時報》A6 版,余瑞仁撰:養父行乞養家 逆子竟搶奪碗裡錢。
註 2、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提出刑事告訴後,即不得撤回告訴。
註 3、由於「收養」使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發生「親子關係」,為昭慎重,自應以「書面」為之,《民法》中乃做此一規定。
來源:第310期《有緣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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