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元月 22 日《聯合報》A1 版刊載「城中城噬 46 命縱火婦求死刑」的報導 黃姓婦人因為自己的男友與前女友舊情復燃,醋勁大發,由愛生恨,憤而將「點燃的沉香灰燼」倒在沙發上,引起房內悶燒,40 分鐘後閃燃大火,釀成大樓住戶嚴重傷亡,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依「殺人罪」、「放火罪」提起公訴,並同時請求法院對黃姓婦人判處「死刑」。
這個案例令人想起「瞋恨心」是人之大敵。人要走修行之道,乃是為革新自我內心本性之道;瞋恨會在人的內心造成混亂的雜染,瞋怒的產生是人在感覺自己在某方面受到傷害,於痛苦發生後做出「愚痴」的反應而去傷害他人(註 1)。
對於這種瞋恨的反應,《法句經》提醒:走入修行,要捨棄「忿怒」、減除「我慢」、解脫一切繫縛、不執著名色,這樣人才不會「受苦」。又,能夠抑制「忿怒」,如同剎住急行車輛的人,是善於「調御的人」。
吾人均知「貪、瞋、癡」有三毒之稱,而三毒之中,以「瞋」最為重,故《華嚴經》有云:「一切惡中,無過是瞋,起一瞋心,則受百千障礙法門。」而且瞋怒既耗費神氣又有損身心健康,一般人也不喜見聞;更何況,有時瞋怒無名火一起,人往往喪失理智而釀成大禍,導致一發不可收拾。
依法需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就以前述案例,黃姓婦女只因其男友與前女友舊情復燃,就醋勁大發,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涉犯《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 46 人死亡、多人受傷,再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黃婦的犯行,不是只有上述的「刑事責任」,其實還涉及「民事責任」,亦即在民事方面也已經構成「故意侵權行為」(註2),依《民法》第 184 條的規定,黃婦還要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戒「瞋」,學習控制自己的情緒
綜上所述,一個人在社會中固然會有交友上的感情問題,但感情問題一定不要太過於執著,人如有緣就交往,緣份已盡就優雅地分手。
不要因為放不下而醋勁大發,由愛生恨,喪失理智,鑄成大錯。
由此可知,人必須要修行,修行是從「身、口、意」下手,人必須學習控制自己的情緒,所以除戒「貪」、「癡」、「慢」、「疑」外,還要戒「瞋」。
筆者為戒「瞋心」,曾給自己立下一個座右銘,即「當你生氣,你就輸」,這句話自民國 74 年間迄今,仍一直牢牢地記在腦海裡;在熏修佛法後,對「戒瞋」更是堅定且深信不疑。
來源:第303期《有緣人月刊》
註 1、艾雅珂瑪著,法園編譯群譯:《無來無去》,頁 90~92,民國 110 年 10 月二版四刷,法耘出版社出版。
註 2、侵權行為有「故意侵權行為」與「過失侵權行為」之分;法律對侵權行為課予「損害賠償責任」,其主要功能在
於填補被害人的損害,使「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在於「懲罰」。參見楊佳元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頁 7,2009 年 11 月二版第一刷,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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