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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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為工作淪為他人犯罪工具

撰文.李永然

近年來報章雜誌媒體經常報導「詐財」、「吸金」的犯罪社會新聞,這些案件中,常有年青人踏入社會涉世未深,誤入謀職陷阱成為他人的犯罪工具,進而成為「刑事被告」,於遭法院判刑確定後鋃鐺入獄,致毀掉一生的光明前途。

以「電信詐騙」為例,有些年青人自學校畢業後,原本很慶幸找到一份工作,卻沒想到成為電信詐財的「車手」,去為詐騙案的主謀取款, 或依詐騙主謀所交付的腳本中的「話術」,以電話進行騙取他人錢財。

又以運用「納骨塔」吸金為例,以高額利潤誘使自己所熟悉的親友投資,其實根本就是「吸金」行為,而涉及違反《銀行法》。

對於此一問題,筆者要先提醒年青人踏入社會務必擦亮眼,找工作一定要行「八正道」中的「正業」,也就是要從事「正業」,而不從事「邪業」,邪業如:騙人錢財、色情、賣毒品、賣酒⋯⋯等,而且一定不要有「貪念」。《佛說八大人覺經》中的第三覺知:「心無厭足,惟得多求, 增長罪惡……常念知足,安貧守道……」;又《佛 說四十二章經》第二十二章「財色招苦」提到「財色於人,人之不捨,譬如刀刃有蜜,不足一餐之美,小兒舐之,則有割舌之患。」所以年青人踏入社會謀職,一定要慎選,必須是「正當的工作」,如果涉及犯罪或其他的「邪業」,最好選擇離開,避免涉及犯罪或種下「惡因」,致未來招受「惡報」。

前述的「電信詐騙」,涉及《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因為犯《刑法》第 339 條的「詐欺罪」(註),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的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所以,犯了這種罪就會招來「牢獄之災」, 萬萬不可以身試法。

又前述的「吸金」犯行,因為運用靈骨塔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的吸金,已涉及「以收 受存款論」。因《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一旦構成前述犯行,就要遭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如果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高達一億元以上,加重刑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 125 條)。當然犯了這種罪,肯定也是會有牢獄之災!

綜上所述,踏入社會一定要找個「正業」幹活謀生,切勿踏入「邪業」,甚至淪為別人的犯罪工作,使自己的「身行」種下「惡因」,招致未來「惡果」的報應。

註:《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前段: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辦過各式各樣案件,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

出處: 有緣人月刊2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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