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很多人出社會想任公職以謀求一份穩定的工作, 公職職務很多,「警察」也是公職之一。一旦服職從事警察工作就應扮演好人民褓姆的角色,《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時「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更「不得残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機會加損害於人。」
但目前的社會,人心日漸功利化,不僅在公務部門常出現貪污瀆職、詐領財物、違背法令圖利他人等等犯行,誠令民眾痛心!警界同樣也存在少數不肖警察,竟為貪財而以身試法。
筆者先舉以下4 則實際發生的案件為例:
一、警佐包庇養生館,洩密圖利遭判刑
民國113 年8 月8 日《自由時報》報導,南投縣一名停職中的劉姓警所巡佐於任職期間與養生館女老闆搞曖昧,警方有臨檢勤務他就向養生館通風報信,意外被警方發現其洩密包庇圖利行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分別判處劉員5 年4 個月及6 個月的有期徒刑(註1)。
二、貪警為賺37 萬,涉嫌助詐而遭起訴
民國113 年8 月24 日《自由時報》報導,淪為詐騙集團幫凶的保二邱姓警員,透過網路於俄羅斯某網站申辦大量虛擬門號和簡訊驗證碼,轉售給詐團去註冊通訊軟體帳號,助詐團騙得金錢,自己也獲不法利益37 萬餘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等罪提起公訴(註2)。
三、警員勾結毒販洩密,判刑 2 年
民國113 年9 月7 日《聯合報》報導,臺中霧峰警分局劉姓前偵查佐與毒販勾結,大膽攜帶案件卷宗給張姓毒販並告知其已被共犯指認,讓該毒販得以潛逃。檢方抓到劉員為警方內鬼並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依洩密、個資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6 罪判處有期徒刑 2年3 個月。劉員雖認罪卻兩度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但法官認為若判緩刑令其他兢兢業業的執法者情何以堪(註3),故未判准緩刑。
四、設局騙富商,2 警勒索遭判刑
民國114 年9 月4 日《聯合報》報導,臺北市士林警分局鍾姓、賴姓偵查佐與陳姓、林姓男子共謀,陳、林二男設局騙一名富商曾向陳男所購買的翡翠原石是贓物為由,在該富商與残失主約談時,由鍾、賴二員配合出面表明警察身分,恫嚇富商已涉犯《刑法》贓物罪將移送法辦,並示意其和解,富商因而當場簽立支付新臺幣400萬元之協議書。富商事後起疑報警未支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非公務員共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判鍾員5 年6 個月有期徒刑,賴員5 年4 個月有期徒刑(註4)。
上述4 個案例中的幾位員警,除未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所要求的服務精神外,更未思為民眾謀福利、造福鄉里;反而為己利,利用職務身分或職權做出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被檢察官依法偵辦提起公訴,且經法院法官審理後判處刑罰,面臨牢獄之災!
古人有云:「身在公門好修行」,如有機會服公職就應戮力從公,奉獻己能、服務民眾,然而上述案例中的這些員警卻未能把握機會去利益眾生,反而「利令智昏」,讓貪念作祟,做出國法所不容的犯行。《佛遺教經》云:「當知多欲之人,多求利故,苦惱亦多。少欲之人,無求無欲,則無此患。」應知為人多欲則多煩惱,少欲知足的人無畏無求,觸事有餘,常無不足。
知足的人,雖貧而富;不知足的人,雖富而貧。人一旦心有所求,就會被欲望牽引而不滿足。希望所有有機會擔任警察的人,做為一位公僕,勿忘初心,好好地為民服務,多做利他福民的事,在職務上不求名聞利養,不貪欲樂果報,知因果、辨善惡,戒除貪念、小心自己的言行,切勿藉機貪財犯罪而致身陷囹圄。唯有具服務民眾,造福社會之心,讓自己這一生能在「修行」的路上,才是正確的態度,也才不會辜負父母養育之恩、師長教誨之恩及國家培育之恩。
來源:第349期《有緣人月刊》
註1、民國113 年8 月8 日《自由時報》A10 版,陳鳳麗撰:〈警佐包庇養生館 通風報信判5 年10 月〉
註2、民國113 年8 月24 日《自由時報》A9 版,陳彩玲等撰:〈保二警為賺37 萬 助詐4.7 億起訴〉
註3、民國113 年7 月7 月《聯合報》A12 版,曾健祐撰:〈臺中警勾結毒販 洩密判刑二年〉
註4、民國114 年9 月4 日《聯合報》A14 版,蔣永佑撰:〈設局騙富商 2 警勒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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