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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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父親,既不孝且犯重罪

撰文.李永然

民國 109 年元月 4 日聯合報 A8 版,刊載乙則「半夜弒父謊稱爸自殺,29 歲女被訴」的新聞報導。報導稱:有一位巫姓女子在家常與父親因「生活習慣」起爭執,竟於民國 108 年11 月 5 日深夜拿刀刺殺父親,巫父因而失血過多送醫不治。巫姓女子謊稱父親自殺,檢察官依相關事證認為巫女涉嫌重大,經偵查後,將之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法官從重量刑。本案涉及逆倫不孝,且殺害人命,屬「重大刑案」。按我國《刑法》中訂有「殺人罪章」, 其中「普通殺人罪」須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1 條第1 項)。對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罪,惡性重大,泯滅人性,更是重大犯罪,因而《刑法》第272 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人子女本應對於有生育、養育、教育之恩的父母「孝順」,且應於父母年老時,負起「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4 條)。又依法令對老人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為「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等 行為,《老人福利法》也有處罰規定;足見為人子女,對於年老的父母就倫理、道德而言,自應孝養,倘因有「意見不合」,也應和顏悅色地溝通,切勿動氣、動怒而起殺機,致釀成大禍。

《佛說四十二章經》第四章「佛言:眾生以十事為善,亦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是惡若止, 名十善行耳。」現代人修行務必「止惡行善」, 在止惡方面即應從「身、口、意」的修持下手, 至於「身」方面,即應戒殺、戒盜、戒淫。

佛法修行對於「戒殺」,盼人們能從長養「慈悲心」,珍惜一切生命,做到慈悲不殺,甚至提倡茹素,認為(1)素食可長壽健康,(2)可提高智慧,(3)可不遭殺劫,(4)可不受惡報,(5)符合環保救地球,(6)長養慈悲。

由此可見現代人在出世修行方面,自應長養慈悲心,戒殺而不造惡業,更何況國法規定對於「人」,既不能殺害任何人,也不能殺害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更不能無故墮胎(《刑法》第 24 章墮胎罪章),因這些都是犯罪行為。對於「動物」方面,《動物保護法》還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除有法定事由外(註),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動物保護法》第 6 條、第 12 條)。

註:《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機關許可。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出處: 279期有緣人月刊

(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辦過各式各樣案件,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 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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