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人是群居的社會,無法離群而索居,而人的一生中,往來接觸的人不少,從父母、兄弟姐妹、配偶、親戚到鄰居、同學、朋友、同事等,這當中最親密的,不外是具有「血親緣」和「姻親緣」的家族親人,有緣成為一家親,宜珍惜這些親緣,相處時如有意見相佐或疑問存在時,應多透過溝通,增進理解與諒解。
然而社會新聞中不時可見親人間因溝通不良,以致不能互相體恤而生「瞋恨」,致而啟動自己的身口意起惑造業,或因懷恨而傷害、惡口,甚至因殺害鑄成大錯,既傷害了親緣更背負了刑責。筆者謹以下述兩則案例提出剖析:
一、人夫捐精弟媳,妻發文辱罵小叔一家
今(2025)年10 月21 日《自由時報》報導,住在南投縣的一位男子,於27 年前捐精子給弟媳進行人工受孕生女,時隔多年,該男子60 歲的吳姓妻子自去年得知後,因無法忍受、情緒崩潰,至今已分別在多個地方臉書社團PO 文,公布小叔夫妻和小孩的個人資料;並揚言殺掉該人工受孕而生的姪女,小叔夫妻忍無可忍遂提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以該吳姓婦女「非法利用個資罪」、「恐嚇罪」罪名,各判有期徒刑4個月,拘役40 日(註1)。
二、家暴男砍死老母,遭移送法辦並羈押
今年11 月2 日《聯合報》報導,住在彰化縣鹿港鎮的謝姓男子於今年10 月30 日晚間,疑與其87 歲母親起爭執而持農用鎌刀,狂砍母親58 刀,母親因失血過多死亡。謝姓男子遭依涉嫌《刑法》「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註2)移送法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向法院聲請羈押,翌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裁定准予羈押(註3)。
上述兩則案例都是因親人間欠缺溝通、諒解,致銜恨而起惑造業、鑄成憾事。
先以案例一而言,吳姓婦人的丈夫將其精子捐給弟媳,透過人工受孕生女,當年該男子若能先與其配偶商量討論,再做決定,吳姓婦人當不致於因被蒙在鼓裡多年,一夕得知後心有不甘而情緒大崩潰。
退一步言,吳姓婦人雖於事後知悉,也應理智地商討如何妥適,而非未經過溝通,罔顧法律,逕自上網在多個臉書地方社團PO 文,公開洩漏小叔一家人的個人資料(註4),並任由情緒作祟,揚言殺掉姪女,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恐嚇罪」(註5)。
再論案例二中的謝姓男子,與87 歲老母親同住的謝男,只因案發當晚,覺得母親和朋友聊天「吵到他」,便心生不滿,與母親口角。友人見狀隨即離去,而謝母見兒子情緒不穩,打電話要孫子趕緊回家安撫其父謝男,未料致使謝男更為火大,竟從家門口的庭院拿起農用鎌刀攻擊母親,朝其頭部、頸部及身體多處瘋砍58 刀,謝母因失血過多而死亡。
如果謝男覺得母親與朋友聊天吵到自己,可以私下和母親溝通,讓其將音量放小,或自己出去走走、看看星空,而不是脾氣大發致釀大錯,其行為非但逆倫不孝,還犯了重罪;況且在自己的兒子面前殺害母親,更是嚴重的不良示範。
佛法修行強調「五毒」,即「貪、瞋、癡、慢、疑」這五種煩惱心,會障蔽人們的真心,引導人們造惡並阻礙修行覺悟,這其中就包含「瞋恚」;又「貪、瞋、癡」也是「意」的三惡業,為一切惡業的根本,若無貪、瞋、癡的意念,就不會有兩舌、妄語、惡口、綺語的語言,也不會有「殺、盜、淫」的惡行(註6)。
上述兩則案例中,吳姓婦人和謝姓男子都因為欠缺與自己的親人溝通,為了一些爭執而生瞋恨,進而做出「惡口」、「殺害」的惡行並構成犯罪。「人身難得今已得,佛法難聞今已聞」,所以,人們應利用有生之年,努力「修行」,止十惡、行十善,使自己的「身、口、意」三業清淨,俾圓滿生而為人的一生。
來源:第348期《有緣人月刊》
註1、2025 年10 月21 日《自由時報》A10 版,陳鳳麗撰:〈尪捐精給弟媳 婦PO 文辱小叔一家判刑〉
註2、《刑法》第272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註3、2025 年11 月2 日《聯合報》A12 版,劉明岩撰:〈58 刀砍死老母 鹿港家暴男收押〉
註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個人資料」乃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註5、《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註6、參見中台佛教學院編著《初級禪修班教本》,頁79,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出版,民國89 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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