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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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動物要有慈悲心,且不得犯法

撰文.李永然

在我們生活的環境中常接觸動物,或許是有人飼養、或許是流浪動物,又或許是野生動物。人們在對待或飼養時既要有慈悲心、不得虐待或殺害,同時也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否則恐怕會為自己招來糾紛及法律責任。

筆者先以3個案例為例,再分別予以剖析。

一、殘忍沖掉小倉鼠,涉違反《動物保護法》
今年9月2日《自由時報》報導,臺中市警方針對社群媒體轉發一名女移工在IG限時動態,發布將10隻活蹦亂跳的小倉鼠分批丟馬桶沖掉,引發數萬網友怒喊「殘忍」。該女子是年27歲的逃逸泰籍女移工,臺中市動物保護處官員表示其行為因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遭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註1)。

二、養育保育類金剛鸚鵡,遭判6個月徒刑
今年7月13日《聯合報》報導,南投縣林姓男子非法飼養保育類金剛鸚鵡,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查悉:林男在2023年間在南投先後共買了2隻鸚鵡,並以鐵鍊豢養在自家電器行外,經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確認是經農業部公告的第一級保育類動物「緋紅金剛鸚鵡」,最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認為林男此一行為破壞野生動物多樣性,欠缺保育觀念,構成「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註2)。

三、夫妻合購象龜,離婚後女方私售遭判刑
今年5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呂姓男子與許姓女子於2019年間結婚後,一同購買了雙方皆喜愛的亞達伯拉象龜一隻來飼養,兩人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2022年夫妻因感情生變協議離婚,離婚後,許女未經呂男同意擅自將象龜出售;呂男事後發現,遂對許女提出刑事「侵占罪」告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
認為二人婚後購買的象龜,雙方都是所有權人,許女擅自出售侵吞款項已構成《刑法》侵占罪,判處拘役20日(註3)。

上述案例皆涉及動物,且因忽視法律規定致遭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近20餘年來,不虐待及不殺害動物已漸漸成為臺灣民眾的主流價值,為此我國立法院於民國87年間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總統於同年11月4日公布、11月6日起正式施行。之後各地方政府,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等,皆紛紛頒布《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註4)。

《動物保護法》中所稱的「動物」乃指犬、豬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註5);係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而制訂。所以,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註6)或傷害動物(第6條),違反者,構成犯罪。

案例一的女移工將小倉鼠沖入馬桶並PO在IG遭數萬網友怒喊殘忍,遭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佛法強調「慈心不殺」,不殺生也是慈悲心的表現,女移工的行為欠缺慈悲心,而動物與人類同樣同有靈性,既被殺,必含怨,有怨必有報,造成因果輪迴的惡業報。

另外我國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生物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的平衡,訂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註7)原則上不得騷擾、虐待、「買賣」、獵捕、宰殺等等(第16條第1項);買賣需經主管機關同意;案例二的林男未經同意購買,致構成犯罪而遭判6個月徒刑(第40條)。

至於案例三,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對於婚姻期間一起購入的象龜,雙方疏忽了涉及法定財產制相關財產歸屬的處理。象龜是動產,也涉及所有權,所以於協議離婚時也應一併協議處理,方可免於離婚而不生財產歸屬爭議鬧上法庭,這樣才能好聚好散。

綜上所述,希望人們能夠理解做人務必要修慈悲心,友善對待動物,切勿有虐待、殺害行為。又飼養時,也要體認我國係一民主法治國家,不得有違反《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才不會招來無謂的法律責任。

來源:第346期《有緣人月刊》

註1、2025年9月2日《自由時報》A7版,陳健治等撰:〈殘忍沖掉10隻小老鼠 逃逸女移工送辦〉
註2、2025年7月13日《聯合報》B版,曾健佑撰:〈養保育鸚鵡觸法 上訴罪名判更重〉
註3、2025年5月25日《自由時報》A9版,林嘉車撰:〈離婚賣掉象龜 判刑賠錢〉
註4、《台灣動物法》,林明鏘著,頁2,2020年10月第2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5、「寵物」乃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
註6、「虐待」乃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
註7、、「保育類野生動物」乃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的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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