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李永然
近年來臺灣社會似乎暴戾之氣日增,臺灣原本最引以為傲的是治安,卻犯罪率漸增,除此之外,家庭成員間的家暴案件也有增加的趨勢。我國於民國 87 年間制訂《家庭暴力防制法》,由總院於同年 6 月 24 日公布、6 月 26 日起生效施行;透過該法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被害人可藉「民事保護令」獲得保護。然而違反保護令的案件近來逐年攀升,如2021 年 1,758 件,至 2024 年已近 2,400 件(註 1),
誠令人擔憂。
按家人係具親密關係,親人間具有親情,豈能暴力相向而傷害,甚或殺害他方?以下先舉兩個實際發生的家暴傷人案例以茲說明:
一、新北市土城家暴男當街砍死妻和小姨子
今年 7 月 8 日《聯合報》報導,新北市土城發生一名謝姓男子因和張姓妻子不睦,疑謝男不滿妻子聲請保護令,7 月 7 日夫妻二人到法院開庭,退庭後謝男返家找妻子理論遭拒,遂涉嫌開車尾隨撞倒共騎機車的妻子及小姨子,並當街砍殺二人致死(註 2)。
二、家暴男藏 Air Tag 在兒身,監控前妻
今年 7 月 27 日《自由時報》報導,一名林姓家暴男為掌控其前妻行蹤,趁探視兒子的機會,把 3 個 Apple Air Tag 定位追蹤器分別黏貼在兒子外套、鞋子與書包,遭其前妻發現後,怒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控告林男違反保護令、禁止追蹤、妨害秘密等規定。檢察官將被告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提起公訴(註 3)。
上述兩個案例皆違反民事保護令,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將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係法院依聲請人的聲請,通知相對人,於行審理程序後所核發的命令;至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係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或為保護被害人,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不經審理程序而核發的保護令(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6 條)。
受到「民事保護令」約束的一方必須遵守,如有違反,涉嫌犯「違反保護令罪」一旦成立,其法定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
由於案例一謝姓家暴男行兇殺害妻子及小姨子二人,引起社會震撼,立法委員要求衛福部針對「家庭暴力保護令核發」專案報告,衛福部指出近 3 年間,平均每年有 3,819 人因家暴被起訴,另有 2,280 人因違反保護令罪遭訴追,而這些判決結果以「拘役」為主,其次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註 4),致遭質疑處罰輕微,難發揮嚇阻效果。筆者認為處在當前臺灣的環境,建議以下三點:
一、遇有家庭暴力時應儘速聲請保護令,用以保護自身安全。上個月初,嘉義縣水上鄉一名30 歲黃姓女子與 36 歲莊姓丈夫多次報案互控家暴,但未申請過保護令,於 8 月 6 日凌晨為了金錢問題起爭執,黃女情緒激動,持水果刀刺殺丈夫頸、胸及背部,莊男送醫後不治(註 5)。本案如能聲請保護令或許能避免此一悲劇的發生。
二、違反民事保護令罪,應加重處罰。其實有些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高風險,應於核發保護令時增加「電子監控」(註 6);另外,如已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宜視其情節加重處罰,俾收嚇阻之效。
三、促進經濟繁榮,增進家庭和諧。近年來因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貧富不均加遽,低薪家庭增加,往往也造成親人間為金錢事而煩惱、起爭執,甚至情緒失控,致生家庭暴力悲劇!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最重要的,人們還是要努力修行,戒「貪、瞋、癡」三毒,使自己能「少欲知足」;戒「殺、盜、淫」,使自己能身、口、意行「十善」,止「十惡」,三業清淨,減除煩惱,進而珍惜親人間難得的緣份,珍愛對方。
若無瞋恨,自然不會有傷害或殺害的惡行!
來源:第345期《有緣人月刊》
註 1、參見 2025 年 8 月 7 日《聯合報》A1 版,沈能元撰:〈高風險家暴加害人增電子監控〉
註 2、2025 年 7 月 8 日《聯合報》A11 版,蔣永佑撰:〈土城家暴男 當街砍死妻和小姨子〉
註 3、2025 年 7 月 27 日《自由時報》A9 版,林嘉東撰:〈藏了個 Air Tag 在兒身家暴男監控前妻起訴〉
註 4、2025 年 7 月 17 日《自由時報》A10 版,劉詠韻撰:〈家暴逾 5 成僅判拘役立委籲修法重判〉
註 5、2025 年 8 月 7 日《自由時報》A8 版,林宜樟、王善嬿撰:〈曾 6 度互控家暴為錢大吵〉
註 6、2025 年 8 月 7 日《自由時報》A1 版,邱芷柔撰:〈高風險家暴者,擬修法電子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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