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臺灣原本是一人心善良的美麗寶島,未料近來因詐騙花招愈來愈多,政府又未能有效地防制或遏止,導致詐騙錢財案件日益增多,被害人快速增加,生活在臺灣,民眾除提高警覺,自求多福外,也必須強化「法律」知識,藉以防衛自身權益。
依去年 8 月發布的臺灣網路資料調查,單就 2023 年 5 月~ 7 月,3 個月間就有高達 7 成的民眾從「電話、簡訊、線上廣告、網路購物」等等管道遭遇過詐騙訊息;且有 3.7%、逾 73 萬民眾自稱受騙。
又依行政院統計資料,近 5 年詐財案件平均財物損失約新台幣(下同)50.9 億元,111 年更高達 73.3 億元(註 1),足見目前臺灣的詐騙集團食髓知味、變本加厲,而政府卻仍束手無策,因而民眾務必強化自己的辨識能力,控制自己的貪念,並加強法律知識,才能防範受詐被害。
謹先舉一案件:一位在臺中就讀大學的甲同學遭乙以「無卡分期貸款詐騙老鼠會」詐騙,甲同學受騙上當於「貸款契約」簽名而陸續收到丙融資公司的催繳欠款通知(註 2)。
面對上述情形,甲同學不能自認為自己受詐騙而不予理會該存證信函。由於甲同學係被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於貸款契約簽名,依《民法》第 92 條(註 3)甲同學可以主張行使「撤銷權」,以「存證信函」回應丙融資公司並撤銷前開受詐時所為的意思表示。由於撤銷權的行使涉及「除斥期間」,故甲同學務必於發現被詐欺後「一年」為撤銷的意思表示(註 4),方能保障自身權益。
再舉一案例,日前一位在大學任教的 A 教授突然收到法院寄來一份「民事支付命令」(註5),因完全不認識該支付命令的聲請人 B,原本打算不予理會。經筆者提醒,法院民事支付命令送達後,A 教授如於「20 日」內未異議(註 6),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聲請人將會進而以「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註 7),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A 教授將會更麻煩。
A 教授聽從筆者建議,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因而即失效力。由此可見,瞭解法律,進而運用法律程序藉以確保自身權益,處在當今詐騙環伺的臺灣社會誠有必要。
由上述兩則實際案例說明民眾一旦受騙,或正當面對歹徒施用詐術,強化自身法律知識,並運用法律加以破解或避免被害有是助益的。最後筆者建議現代人一定要努力工作,賺取合法收入改善自己的生活,切勿仰賴「詐財」維生,這種惡行將承擔惡果,且須負《刑法》詐欺罪及《民法》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當然現代人自己也要能「無貪」,較能避免陷入詐團所設下的陷阱,這樣才能讓自己享有一美好人生。
來源:第326期《有緣人月刊》
註 1、2023 年 10 月 15 日《自由時報》A11 版,徐子苓、歐宇祥撰:〈詐團花招百出,73 萬人曾受騙〉
註 2、2023 年 10 月 29 日《自由時報》A10 版,林嘉東撰:〈被詐騙,收到繳款通知怎麼辦?〉
註 3、《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註 4、《民法》第 93 條:《民法》第 92 條的撤銷,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註 5、《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註 6、《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的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
註 7、「執行名義」乃指債權人取得一定的「公文書」,證明其私權的存在及其範圍,並有「執行」且適於執行,得據以聲請執行機關為強制執行,該公文書即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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