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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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交往逾越分際須擔法律責任

撰文.李永然

現代人與人交往均須謹守法律分際,不論是同事或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的對象,均不得貪圖對方的姿色或為逞自己的性慾,而有欺騙、隱瞞或是運用針孔攝影機偷錄的行為。

我國相關法律對於這些不適當的行為,訂有法律規範,一旦違犯,恐涉及民、刑事法律責任,故不得不慎。以下謹先舉兩則實際案例:

一、隱瞞已婚身分誘騙上床,法院判賠民國 112 年 10 月 5 日《自由時報》報導:

一名王姓女子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配對認識辜姓已婚工程師,該工程師為圖私慾,在王女多次諮問是否單身,仍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讓王女陷於錯誤,同意與其發生 4 次性行為。

王女事後發現遭辜男欺瞞,擔心懷孕承受極大身心壓力,而需定期至身心精神科看診服藥並接受心理諮商,為此乃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辜男賠償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法院認為王女的性自主決定權、貞操權遭到辜男不法侵害,判決辜男須賠償 28 萬元(註 1)。

二、廁所裝置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同事10 月 8 日《自由時報》報導:

一家電機公司的張姓男工程師,竟自民國 106 年底至 111年 5 月期間,在公司廁所安裝微型錄影器(針孔攝影機),拍下至少 4 位女員工如廁畫面,導致女同事壓力大而離職,其犯罪的刑事責任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

另外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還判決張男須賠償被害女子金錢(註 2)。

上述兩則案例,行為人皆因好色所引起。

在第一則案例中,辜姓男子已婚卻欺騙王姓女子自己是單身,進而騙得王姓女子上床 4 次,此一行為在民事上已構成「侵權行為」;按《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法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被害人行使時,須注意「消滅時效」(註3),即《民法》第 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案例二中,張姓工程師為竊錄公司女同事如廁畫面,取得身體隱私部位,竟於廁所內裝置針孔攝影機,此一行為在刑事責任方面涉及「妨害秘密罪」,此可見《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張姓工程師的行為不僅涉及刑事責任,另外還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被害女同事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註4)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綜上二案例所述,行為人之所以會為自己招來法律責任的惡果,皆因「好色」所引起。俗云:「萬惡淫為首」,各種宗教勸人為善,也都提醒切勿好色。就以佛教而言,更有「五戒」,該制戒的目的乃在止惡防非,五戒中尚有「不邪淫」,佛門四眾弟子中,出家眾冀求無上聖道,應斷欲絕求,故不淫欲;而「在家眾」除了夫婦關係以外的性行為,即為「邪淫」,對於與異性間互動往來,要心住「正念」,方能免離邪淫的過失。

來源:第324期《有緣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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