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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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遺產生紛爭,不如生前布施

撰文.李永然

筆者執行律師業務 40 餘年,在業務中處理不少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

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謹先以下述社會上發生的實際案例來看:

富婆遺 4 千萬遺產,無人繼承充公繳國庫日前有媒體報導稱,一位年逾 80 歲的黃女士,死亡後遺有黃金、不動產、銀行存款利息及現金約 4500 萬元,因「無人繼承」,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註 1),確定其遺產歸「國庫」。

筆者現就上開真實案例,進行法律剖析。

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留下來的遺產就會有「繼承」的問題。繼承有「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之分,如果被繼承人立有「有效的遺囑」(註 2),則適用「遺囑繼承」。

如果沒有「有效的遺囑」或未立遺囑,就要適用「法定繼承」,繼承人除「配偶」當然繼承外,共分四個順位,分別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 1138 條)。

繼承遇上「無人承認的繼承」時,經確定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則「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 1185 條)。

前述案例就是被繼承人黃女士死後確定無繼承人,也無「遺囑」,所以 4 千餘萬元的遺產就歸「國庫」了!

對於被繼承人而言,先前辛苦賺來的錢,最後卻歸「國庫」,如果遇上政府未能善用而浪費或公務員貪瀆,對被繼承人而言,誠屬可惜!

由此案例來看,一個人應當在生前充分地運用自己的「錢財」,將錢財做有意義的事務,如:慈善布施、辦教育、扶貧濟弱……等善行義舉,這樣才不會「萬般帶不走」,而讓自己留下的遺產白白地歸國庫;如果有親人們繼承,萬一之間發生爭財糾紛,必然影響親情!

由於一個人努力修行,透過「布施」可以結善緣,而且行「布施」也可以廣植福田。

修行必須「福慧雙修」,六度波羅密中,除了「般若智慧」外,也強調「布施」。

又如果想行布施,最好於生前去做,這樣的話,較能按照自己的意思,同時福報也較大,而且廣結善緣也能有更多的「善知識」結善緣,對於自己的修行,必有極大助益;切勿留下太多的「遺產」造成親人間為爭遺產而訴訟,徒留遺憾。

來源:第322期《有緣人月刊》

註 1、繼承開始時,繼承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遺產管理人的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 1177 條)。如果無法依前述規產生遺產管理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 1178條第 2 項)。
註 2、「遺囑」係指有立遺囑能力之人,根據《民法》「法定方式」所為死後發生效力且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遺囑的法定方式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五種。參見陳惠馨著:《民法繼承編理論與實務》,頁 194,2018 年 10 月初版第 2 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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