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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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宜惜緣,不得因憎恨而殺害!

撰文.李永然

近來臺灣「暴戾之氣」與日遽增,傳播媒體宜發揮社會教化功能,俾助於恢復臺灣原本即具有的「祥和之氣」!

今年 4 月份有兩則報導,涉及親人之間的殺人事件,聞之,令人不禁髮指!在探討本文議題前,筆者先將兩則報導案例簡述於后:

案例一、要不到百元臺幣買酒,推母墜樓民國111年4月30日《聯合報》A12版刊載,新北市板橋區一位黃姓男子曾犯罪入獄服刑,出獄後找不到工作,在家啃老又染上酗酒惡習,因向母親開口要錢發生口角,竟狠心將母親從四樓公寓陽台推下摔成重傷,經送醫搶救不治,被告黃男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裁定獲准(註 1)。

案例二、弟口角弒兄,伴屍一周後被捕當日同一個版面另刊載,一位住高雄市前鎮區的王姓男子與哥哥原本就感情不睦,於今年 4 月 18 日王男與哥哥又發生爭執,並涉嫌拿起啞鈴重擊哥哥頭部,哥哥業已傷重倒地,王男卻仍不鬆手,竟再持刀刺殺頸部,致哥哥失血過多而死亡(註 2)。

同一天發生的兩個案例,一案在臺灣北部,一案在臺灣南部,皆發生在親人之間。

其實人的一生中,最親的莫過於「母親」,而兄弟之間也具有「手足之情」,人們自應珍惜此一難得的緣
份,縱使有些不順己意的情形,也應和顏悅色、理性溝通,切勿「瞋恚心」起,進而引發殺機,不但毀了難得的「親情」,更會引來民刑事法律責任。

就案例一而言,如果黃姓男子只是具「傷害故意」,而將母親自四樓公寓陽台推下並跌落,則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傷害致死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黃姓男子是具有「殺人故意」,而將其母親推下跌落死亡,則構成《刑法》第272條的「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此罪比「普通殺人罪」還重──「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則再加上其刑至二分之一。

再就案例二而言,王男以「殺人故意」殺害並剝奪其哥哥性命,已涉嫌《刑法》第 271條的「普通殺人罪」。

由以上兩個案例足以為世人警惕,人務必要重視「修行」,千萬不要隨便生氣起「瞋恚心」,與人意見不同時,應理性與之溝通,俗云:「君子動口不動手。」筆者為勉勵自己少生氣,於民國 74 年間立下一座右銘,即「當你生氣,你就輸了」。

佛法在「五戒」中有「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案例一中的黃姓男子「酗酒」成性,其實人醉了以後,「心性」就會迷亂,有時甚至會妄作非為(註 3),所以在修行受持五戒中有一「酒戒」;又黃姓、王姓男子均剝奪他人「性命」,當然也犯了「殺戒」。

人在有生之年,應本於「人身難得,佛法難聞」的機緣,努力修行;又修行應認識「貪、瞋、癡」這「三毒根」,黃姓、王姓兩位男子均因「瞋恚心」起,喪失理智,殺害親人,誠令人遺憾!盼透過上述兩個案例,讓大家能更重視修行,俾求一圓滿美好的人生!

來源:第312期《有緣人月刊》

註 1、民國 111 年 4 月 30 日《聯合報》A12 版,王長鼎撰,〈要不到百元買酒錢 推母墜樓亡〉
註 2、民國 111 年 4 月 30 日《聯合報》A12 版,林保光撰,〈弟口角弑兄 伴屍一周後被捕〉
註 3、《佛學常識課本》,頁 41,李炳南老居士編著,民國 110 年 1 月,養正堂出版社出版,智者文教基金會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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