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2022 年 6 月 11 日《聯合報》A12 版刊載一則「孫女繼承千萬股票,阿嬤提告討回」,報導中提到單親曾姓獨生女於父親死亡後,單獨繼承價值 1,342 萬餘元的股票,其阿嬤主張這些股票是自己借用兒子(即曾女父親)名義開「證券帳戶」,帳戶中的資金都是自己存入,存摺、印鑑由自己保管,股票交易也都是以電話自行決定下單,因此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曾姓孫女返還股票。
法院基於「借名契約」關係終止,判決阿嬤勝訴,曾女須返還阿嬤股票。
這種阿嬤遭遇兒子猝死,進而對獨生孫女提起訴訟、官司,在親情上是最令人難受的。
筆者曾撰文「親人間的糾紛宜和解,不宜打官司」,強調「打官司是最傷人的,在法庭上打官司,雙方當事人唇槍舌劍,『相告無好話』,必使雙方關係陷入惡性循環」,進而建議「親人間的爭執並不是無法協調,如果能退一步想,各讓一步,『和解』的成立還是大有機會的。」
就上述案例,如果能夠事先做好規劃,並秉持「親人間也明算帳」的方式預先處理,則仍可避免糾紛的發生。
本案例涉及「借名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借用對方的名義,而借名人仍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財產,其性質與《民法》中的「委任契約」類似,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6 號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662號判決 )。
目前「借名契約」雖然屬於「不要式契約」,可依「口頭約定」或「書面約定」而成立,但筆者建議以運用「書面」約定為宜,且應注意以下三點:
1、出名人或借名人的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借名契約」
2、借名契約關係,因「出名人」或「借名人」的任一方死亡而當然終止消滅
3、借名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後,「借名人」可以向「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請求將「財產」返還,此為一「債權請求權」,行使時須注意有「15年消滅時效」的適用(《民法》第 125 條)
阿嬤如與曾女的父親間存在「股票的借名契約」,則曾女的父親(出名人)死亡時,與阿嬤(借名人)間的「借名契約」即當然終止而消滅。曾女雖然是亡父的唯一繼承人(《民法》第 1138 條),但基於上述的借名契約,所以當阿嬤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即在「證券營業員」出庭作證,證實該證券帳戶中的股票都是阿嬤以電話下單,沒有其他人打過電話,認定證券帳戶確實是借名登記。
曾女如果能瞭解上述法律規定,並與阿嬤和顏悅色地協商、講好話,雙方再各退一步,形成「祖孫和解」,維護原本的親情,應當是一椿美事。佛法有言:「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成為親眷,自是「有緣」,儘可能惜緣、順緣,成就美好人生。
來源:第307期《有緣人月刊》
Views: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