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一般人會將「錢財乃身外之物」這句話掛在嘴上,但真正面對「錢財」的歸屬問題,卻往往放不下,這當中往往會牽扯到一些「情感」、「情緒」或「利益」等複雜的問題。
面對錢財,涉及「慾望」,釋迦牟尼佛於《大方慶圓覺修多羅了義經》中開示:「一切眾生從無始際,由有種種恩愛貪欲,故有輪迴。……當知『輪迴』,愛為根本,由有『諸欲』,助發『愛』性,是故能令生死相續。『欲』因『愛』生,『命』因『欲』有,眾生『愛命』……。」職此之故,為錢財歸屬與分配起爭執,甚至興訟則時有所聞。
日前媒體一則「公嬤留了遺囑 姑姪爭產告不完」的報導稱:屏東一對洪姓老夫婦,生前立了三份遺囑,因三份遺囑前後針對遺產分配一再改變,導致繼承人「姑姪」相爭──這對洪姓老夫婦育有一子三女,由於兒子早逝,身後留有兩名子女,洪姓夫婦往生後,其子女依「代位繼承」取得繼承權,與三位姑姑共同繼承遺產,於是各繼承者就三份遺囑,各自執有利於己的一份,向法院主張遺產分配不公(註 1)。
筆者針對此一爭案先做下列四個法律觀點的分析:
一、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如果前後三份遺囑皆合乎「法定方式」(註 2),依法固然皆有效,但如果前後遺囑內容有相牴觸者,則其「牴觸的部分」,依法「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 1220 條),也就是要以「後遺囑」的內容為準(註 3)。
二、被繼承人往生時,其所遺留的遺產涉及「法定繼承人」的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在前述案例中,洪姓老夫婦的兒子先往生,歷經白髮人送黑髮人之悲痛,幸好兒子為他們生了兩位孫子,所以由兩位孫子「代位繼承」,與 3 位姑媽,5 人共同繼承。
所謂「代位繼承」是指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襲被代位人的繼承順序,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立遺囑,如果先後立有內容不同的遺囑時,最好能夠在遺囑內「敘明」,又,更動遺囑內遺產的分配時,也應加以明確交代,這樣才可以既周延且杜絕繼承人之間為此引起爭訟。
四、繼承人間如果爭議時,建議先進行「協調」,切勿動輒興訟,因為打官司必定傷親情,且容易讓外人有可乘之機,趁火打劫。
人在世上不能只在乎「錢財」,「親情」也須兼顧,人會做為親眷皆有其「緣份」,故務必惜緣、順緣、隨緣。而人在修行的路上必須「戒貪」,透過戒貪才能「知足」並「惜緣」;《佛說八大人覺經》中,釋迦牟尼佛也開示:「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
不過歸結而言,被繼承人還是在生前超前部署,立好遺囑、做好周延的遺產分配,不要因有疏漏致,令有繼承人借題發揮而啟爭訟,徒增遺憾。
來源:第306期《有緣人月刊》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 1、李立法撰「公嬤留了遺囑 姑姪爭產告不完」乙文,刊載於 2022 年 4 月 18 日《自由時報》A9 版。
註 2、 遺囑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民法》均訂有其「法定方式(《民法》第 1189 條 ~ 第 1195 條)。
註 3、《民法》第 1220 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抵觸者,其抵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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