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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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虐殺父母 將涉及刑責並喪失繼承權

撰文.李永然

2021 年 9 月間曾經發生一位經營報關行的人母,其大學畢業的兒子不滿該人母遲未購買自己的 330 萬元股權,竟先縱火嗆醒在房間內的母親,再持空氣清淨機猛砸頭部,該人母因而死亡,基隆地方檢察署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等罪」(註 1)起訴。

同樣是在 2021 年 9 月間,另有一樁不孝子的案件發生:一位母親在家中,其子只因一言不合,就涉嫌把母親推到冰箱角落,並拳腳相向,次日更對母親潑灑熱粥,造成多處瘀血、燙傷,後被桃園地方檢察署以「家庭暴力傷害罪嫌」(註 2)起訴。

刑事責任

按為人子女,務必孝順父母,因為父母對子女的生育、養育、教育之恩如山高海深,尤其母親懷胎 10 月的恩德;釋迦牟尼佛遏於《父母恩重難報經》中提到尚有「十恩」,即:懷胎守護恩、臨產受苦恩、生子忘憂恩、咽苦吐甘恩、迴乾就濕恩、哺乳養育恩、洗濯不淨恩、遠行憶念恩、深加體恤恩、究竟憐愍恩等。

而就前述的兩則案例,都是為人子,竟然對自己的親生母親施暴,造成母親受傷,甚至失去寶貴的生命,「逆子」的這種行為不但被社會譴責、唾棄,還會有刑事責任,就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是按普通殺人罪的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其刑至1/2。

喪失繼承權

其實逆子對母親的施暴造成傷亡,還會涉及「喪失繼承權」的問題。因為不論是「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刑的宣告」者,以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 款)。

就以前述第一個案例中的人母,死亡即成為「被繼承人」,其子雖屬於「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註 3),但因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的行為,所以當然喪失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再以第二個案例中的,對母親拳腳相向、潑灑熱粥的兒子,如果該母基於其子有「重大虐待」的行為,有示不得繼承遺產,未來母親過世成為被繼承人,則兒子即使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仍喪失繼承權。

施暴、加害父母,得不償失

綜上所述,為人子女一定要瞭解孝順父母是做人的根本,而且懂得孝順的人,絕大多數也是尊重自身、愛護家庭的人。

在佛法修行的路上,盡孝也是基本的。清朝名臣於《十不益》中提到:「不孝父母,奉神無益。」奉勸為人子女應了解父母為兒女們在身心方面所付出的辛勞,經常反省自身,想盡辦法讓父母開心。

至於像前述的兩個不幸的社會案例,務必當成警惕,切勿忤逆,甚至施暴、加害父母,非但不孝,且還涉及相關法律責任,得不償失,人神共憤,故不可不慎!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 1、游明煌撰「報關行台大兒 為 330 萬弒母起訴」乙文,載於民國 110 年 9 月 26 日自由時報 A11 版。
註 2、余端仁撰「打老母又潑熱粥」乙文,載於民國 110 年 9 月 29 日自由時報 A12 版。
註 3、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來源:第302期《有緣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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