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臺灣媒體近來經常報導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奪、婚外情……等與「性」有關的社會案件;人如性慾太強、好色,又不守與異性互動的分際,將招致法律責任。
筆者就舉 4 則今年 3、4 月間新聞報導的案例,分析其所涉及之相關法律責任。一、人妻與男搭摩天輪摟肩,侵害配偶權3 月 8 日《自由報導》報導,新北市一名人夫在離婚前,發現妻子與一名男子多次出遊,他以二人在臺北大直美麗華百樂園乘坐摩天輪拍下的摟肩照,主張構成共同侵害「配偶權」(註 1),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檢視認定照片中二人的摟肩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判決二人須連帶賠償人夫新臺幣拾萬元(註 2)。
二、惡男誘 13 歲少女上床、拍裸片遭判刑
3 月 16 日《自由報導》報導,新竹李姓男子帶著 13 歲少女小美(化名)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片,甚至變本加厲帶到公園拍攝少女全裸跪地爬行畫面。新竹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註 3)等罪,判決李男 4 年 3 個月有期徒刑(註 4)。
三、礁溪豪宅社區保全偷拍住戶如廁畫面
3 月 9 日《自由報導》報導,宜蘭縣礁溪鄉知名豪宅社區的呂姓保全,在社區內公廁藏放手機偷拍住戶如廁畫面,再透過 AI 深偽技術進行影像生成,作案時間長逾 3 年,已知有 25 名女子被害,包括 4 名未成年人。
檢察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無權偷拍影像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等罪,將呂姓保全提起公訴(註 5)。
四、法律系男大生違法偷拍,法官不給緩刑
4 月 27 日《自由報導》報導,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吳姓男子,被控潛入臺南某高中女廁,拿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因誤觸閃光燈被發現而未遂。
第一審臺南地方法院判決 2 年有期徒刑,緩刑(參見《刑法》第 74 條)5 年;但檢察官以男大生知法犯法而上訴,臺南高分院改判撤銷緩刑(註 6)。
以上這 4 則案例均與「性」有關:案例一涉婚外情、侵害配偶權;案例二對 13 歲少女性交並拍裸片;案例三、四則涉及偷拍女子如廁,這些行為都是因為行為人無法克制自己的性慾,基於好色而惹上法律責任。俗云:「萬惡淫為首」,佛教徒修行的根本戒律「五戒」中即包括戒淫;淫欲是生死根本,世人須先斷淫,方能不隨其生死相續。誠如《大佛頂首楞嚴經》中釋迦牟尼佛對阿難尊者開示:「六道眾生,其心不婬,則不隨其生死相續,……若不斷婬,修禪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袛名熱砂。」
足見世人修行,在「身行」方面須戒淫;《佛說四十二章經》中釋迦牟尼佛更奉勸要「正觀敵色」,即慎勿視女色,倘與女子交往,應正心思念,「想其老者如母,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依此方式,息滅惡念。反觀案例二的李姓男子竟誘拐年僅 13 歲的少女外出姦淫、拍裸片,甚至毆打,為何不能以「妹」看待、加以憐惜,卻予以摧殘蹂躪,毀掉該少女未來前程及幸福,其犯行何其狠心!最近衛生福利部打算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此次修法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架構,強化兒少保護;尤其近年來常見兒少陷入網路誘惑陷阱,招致「性影像剝削」,因而務必加強「兒少數位安全」(註 7)。
綜上所述,期盼世人應本於「人身難得」,趕緊修行,克制性慾,同時也希望為人父母者,如家中有子女尚處兒童、少年時期,應留意其使用交友軟體情形,並提醒不要與陌生人私下見面、避免進行視訊聊天或傳送私密照等等,多方教育「數位安全」知識以提升子女的自我保護能力。
來源:第354期《有緣人月刊》
(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
註 1、配偶權是指配偶間互相有忠誠、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
註 2、2026 年 3 月 8 日《自由時報》A7 版,林嘉東撰:〈人妻與男搭摩天輪摟肩〉
註 3、「兒童或少年性剥削」乃指下列行為之一者:(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3)、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
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
物品;(4) 註 3、使兒童或少年坐枱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註 4、2026 年 3 月 16 日《自由時報》A8 版,蔡彰盛撰:〈誘少女上床還爬行裸片 惡男判 4 年 3 月〉
註 5、2026 年 3 月 9 日《自由時報》A9 版,江志雄撰:〈礁溪溫泉豪宅 爆保全偷拍 25 女〉
註 6、2026 年 4 月 27 日《自由時報》A7 版,王俊忠撰:〈知法犯法法律系男大生偷拍 二審不給緩刑〉
註 7、2026 年 4 月 25 日《聯合報》A6 版,葉冠妤、林琮恩撰:〈數位陷阱 近 16% 兒少私照換遊戲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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