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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以和,切勿瞋恨而霸凌他人

撰文.李永然

最近國內媒體常報導「職場霸凌」事件,尤其是在媒體不斷報導而吵得沸沸揚揚的勞動部公務員輕生事件,疑似於工作時遭遇霸凌有關,此事件主要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區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女士涉嫌職場霸凌,致該分署之吳姓公務員輕生(註 1)。


由於謝宜容女士涉嫌職場霸凌事件受媒體關注,致又引發其他政府部門及職場相繼爆出霸凌的情事發生,例如衛福部也有相關部門同仁投訴遭遇到霸凌,為此衛福部於民國 113 年 12 月12 日公布霸凌案調查結果:共有 8 人遭到申訴調查,其中3人經認定霸凌屬實,另5人不成立;成立的 3 案為社工司王姓簡任官、保護司林姓簡任視察及長照司王姓專門委員,3 人分別遭到核予一小過、一大過、一大過,且林姓簡任視察調離現職並移送懲戒,王姓專門委員也調離現職(註 2)。


上述的「職場霸凌」,究竟是什麼?雖然目前法律並未明文定義其法律要件;但在公部門已有單位為此訂有相關「注意事項」,以保障其員工執行職務的安全,並建構友善、健康的職場環境。就以司法院為例,其訂定頒布的《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即定義「職場霸凌」乃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利)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


由上述定義,「職場霸凌」是非常不妥的行為,既破壞人際關係的和諧,也讓職場上的事務難以推動,不論公部門或私人機構的職場都不宜容忍。以公務部門為例,因政府公務部門霸凌頻傳,甚至有公務員遭霸凌而輕生,為此行政院已成立「霸凌通報平台」,並已於民國 113 年12 月 13 日上線運用。

司法機關在勞動事件的爭議,也有涉及職場霸凌的法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曾有 111 年度重勞上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其判示:所謂「職場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綜合判斷該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註 3)。

按人類社會是群體社會,固然要在家族成員間維持良好關係,與家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論工作職場、學習環境、消費關係而有相互往來之人,如能維持和睦、促進良好的人際關係,這是極好的修行。有一佛教道場提倡的「四箴行」行為準則中即包含了「對下以慈、對人以和」,這也是重視「人際關係」之故。

人的一生中,「結善緣、斷惡緣」很重要,運用「善因」,締結「善緣」結出「善果」,才不會結惡緣,承受惡果,這樣才能建立快樂美好幸福的人生。

在職場中,主管與下屬同仁之間也是一種「人際關係」,有良好的職場人際關係則可以減少誤解、衝突或相害。

所以主管如能在職場中妥善運用佛法中的「四攝法」(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可以增進善緣同時強化自己的社會適能(Social fitness),並受到屬下員工愛戴,願意追隨自己的領導,這樣一來下屬同仁也會更願意一起朝工作目標邁進、達成要求的工作進度,身為主管也就不會因為逾越合理「管理」的分際而構成「霸凌」,更不會構成「惡緣」,導致引來無謂的法律爭議。

最後務必再強調,人的一生中能遇到的人都是「有緣人」,以寬厚的心待人,不懷瞋恨,必可締結善緣,圓滿人生!

來源:第352期《有緣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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