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俗云:「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錢財雖甚誘人,但必須取之有道,其正當途徑是透過勞務賺取或理財增值,絕對不能因「貪財」而不擇手段。
然世風日下,社會上「炫富」者甚多,有些人見之羨慕不已,卻不循正道賺取,這些行為當然屬於透過「身體」為「盜取」之惡行,除在因果律須承擔惡果外,也是國家法律所不容,茲舉三個今年6 月間的新聞報導案例說明。
一、6 月9 日《自由時報》報導:在新竹有張姓、徐姓等18 人共組詐欺犯罪組織,涉嫌以買賣靈骨塔位為幌子,詐騙被害人得手約一億五千餘萬元。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將張男等18 人以涉犯《組織犯罪條例》、《刑法》加重詐欺等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刑事庭「沒收」已扣押的犯罪所得。(註1)
二、6 月19 日《自由時報》報導:新竹一家五金工廠的呂姓女會計兼出納,進公司不久就利用老闆的完全信任,趁機在貨款差額上動手腳盜領公款,事後食髓知味,偷開老闆支票並侵吞客戶付的貨款,總計6 年多共A 走高達2,736 萬元,觸犯《商業會計法》主辦會計人員將不實資料記入帳冊罪,《刑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業務侵占罪、詐欺取財罪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判其有期徒刑8 年6 個月,並沒收犯罪所得2,736 萬元。(註2)
三、6 月29 日《自由時報》報導:玉山銀行潘姓理專因投資失利,竟挪用客戶申購基金的款項來還債,還製作不實取款憑條和假配息收益取信客戶,檢調共查出41 名客戶受害,金額高達1 億8 千餘萬元。(註3)
以上三個案例,犯罪行為人均基於「貪財」,或「詐」或「盜」他人錢財,遭檢察官進行犯罪追訴,進而到法院由法官依據《刑法》或《組織犯罪條例》、《商業會計法》進行論罪科罰,並「沒收」(註4)犯罪所得。
每個人來到世上須認知「因果報應」,《梁皇寶懺》中有云:「若有造因,果終不失,罪福不遠,身自當之」,「善惡二輪,未曾暫輟,果報連環,初無休息,貧富貴賤,隨行所生,非有無因,而妄招果。」
又《地藏菩薩本願功德經》中載,地藏菩薩告訴普賢菩薩:「南閻浮提行惡眾生,業感如是,業力甚大。
是故眾生莫輕小惡,以為無罪,死後有報,纖毫受之。」上述三個案例的行為人除了要遭受國家刑罰制裁外,還須承擔「因果業報」。
因而想讓自己有一美好的人生,最好的方式就是努力「修行」。
佛教徒皈依受持「五戒」作為修行的根本戒律,其中之一即是「不偷盜」戒。「受戒」的目的在防非止惡,而常行「布施」有助於戒貪且得善報。
《梁皇寶懺》中有云:「為人大富,從布施中來」;《地藏菩薩本願功德經》中載:「地藏菩薩……若遇竊盜者,說貧窮苦楚報。」足見人一定要努力勤奮工作,行「八正道」(註5),切勿貪財,知福惜福;行有餘力,則行「布施」,俾便自己圓滿人生。
來源:第320期《有緣人月刊》
註1、2023 年6 月9 日《自由時報》A1 版,廖雪茹撰:〈詐團18 人起訴 扣近億財產〉
註2、2023 年6 月19 日《自由時報》A9 版,蔡彰盛撰:〈神鬼女會計盜2736 萬元 判8 年半〉
註3、2023 年6 月29 日《自由時報》A13 版,黃佳琳撰〈理專A 客戶 銀行被判懲罰性賠償〉
註4、「沒收」乃是剝奪與犯罪具有密切關係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而強制收歸國庫的法律效果。參見林山田著《刑法通論》,頁482,2008 年1 月增訂十版,自刊本。
註5、八正道為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及正定。「正道」即可令眾生苦集永盡,達於涅槃寂靜的聖賢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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