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圖‧沈仲怡
最近常見有家中失智長者遭身邊照顧的親人領取名下銀行帳戶的存款,或以贈與名義將長者名下不動產移轉過戶;這種對老年人的「金融剝削」案件日益增多,衍生了不少民刑事爭訟而上法院打官司。
臺灣於2025年間邁入超高齡社會,被診斷出失智症的長者日益增多,臺灣因罹失智症而走失的老年人,依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近3年來共 6000多人,占失蹤人口近一成。除此之外,這些失智長者還有遭「金融剝削」的風險,也常成為被詐騙的對象。
國人對於罹患失智症的家人,需考慮運用相關的法律保護制度。老年人一旦罹患失智症,隨著大腦功能退化,患者可能出現短期記憶喪失,時間空間辨識困難,「金錢管理能力」下降,甚至欠缺「病識感」,忘記自己正在忘記,堅稱自己一切正常。如今臺灣的詐騙氾濫,對於失智者而言,其自我防衛能力下降,極易受詐、受騙。
因而對於自己家中失智的長者,基於孝親起見,家人除了妥善照顧長者的身心健康外,也應維護長者之財產安全。
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於《民法》訂有「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種不同制度―如果較為輕微,往往宣告「輔助宣告」;若已無辨識能力,則宣告「監護宣告」。以此透過監護人、輔助人及法院的監督,保障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的權益。
誰可提出輔助宣告聲請狀?
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或親人已經罹患失智症而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希望能由法院為「輔助宣告」,那麼何人有權利可以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提出「民事聲請狀」?
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提出聲請。
輔助人如何選定?
再者,如果聲請輔助宣告案件,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參酌醫師鑑定意見認為有宣告的必要,受輔助宣告的人依法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會如何選定?
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之1: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情感狀況;3、輔助人的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的利害關係;4、「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的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的利害關係。
聲請監護宣告時的檢附文件與費用有哪些?
又如果認為自己的父親、母親或其他親人已罹有失智症,且程度嚴重,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時應提請「聲請狀」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2、應受監護宣告的「醫生診斷證明」;3、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所出具的同意書;4、其他法院要求聲請人提出的文件。此外,尚需繳納新臺幣1千元的聲請費,負擔日後因法院需調查鑑定所產生的費用,以及法院要求醫院鑑定的費用。
罹患失智症者一旦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則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5 條)。如果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必要,即須由「監護人」擔任受監護宣告者的「法定代理人」。
失智老年人因罹患失智症導致識別能力下降,做為家人自應予以照護,如林靜芸醫師的丈夫―前臺大醫院林芳郁院長罹患失智症,林靜芸醫師仍使盡一切心力照顧;又如前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其夫人蘇法昭失智,80餘歲高齡的王前院長自己雖罹患攝護腺癌仍不離不棄地照顧其夫人。這兩件真實案例都讓我們看到什麼叫做真情至性。照顧年邁的失智親人真是一個人的大考驗及真修行。
人的一生中,與親人能成為親眷的緣份(血親緣、姻親緣)是難得的,我們應把握此一緣份修成善緣,即應將之當成是修行。反之,切勿利用家中長者因罹患失智症識別能力不足而進行財富掠奪、金融剝削,這種行為不但已觸法犯罪,更會種下惡因結了惡緣,日後將自食惡果。
來源:第358期《有緣人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