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李永然
佛法修行強調「慈悲喜捨」,人生在世所遇到的人都是有「緣」人,不管這緣是善緣或惡緣,都應本於慈悲喜捨的精神,去結善緣,斷惡緣。這主要是佛法講「因緣果報」,即人於有因逢緣果就熟,結善緣自可結善果,斷惡緣自可避惡果。
個人如期待自己能夠慈悲喜捨,不外乎要透過修行,一方面受持「五戒」(戒殺、戒盜、戒淫、戒妄語、戒酒),並依「六度波羅蜜」(布施、持戒、忍辱、禪定、精進、智慧),使自己能夠以攝心為「戒」,因戒生「定」,因定而發「慧」,藉以圓滿人世。
然世俗社會卻不然,往往貪愛執著而起惑造業,致造惡業,除受惡報,恐怕還會在世間法涉及法律責任。以下就引兩件案例,用以說明。
一、客人對小吃店老闆娘求愛不成,竟槍殺:
今年2 月25 日《自由時報》報導,臺北市北投關渡有一家賣鹹粥的小吃店,該店常客周男因愛慕貌美的潘姓老闆娘,明知其已婚仍賣力追求,遭潘女嚴詞拒絕,嗣後周男認為自己遭到潘女漠視,竟萌生殺機,遂於民國112 年6 月持改造手槍到鹹粥店朝潘女左胸開一槍,潘女送醫搶救後仍不治死亡。
被告周男經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犯案後態度不佳,無視國家重刑而殺人,依《刑法》殺人既遂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槍罪,判刑有罪並合併應執行20 年有期徒刑,後上訴高院、最高法院均遭駁回而確定(註1)。
二、父凌虐2歲兒致死,遭判18年有期徒刑:
今年2 月22 日《聯合報》報導:臺南市一名2 歲陳姓男童,遭其陳姓生父長期家暴凌虐,民國112 年10 月間,陳姓男童中餐後不久,生父陳男竟用拳頭向下搥打平躺的男童上腹部,再用手掌重壓同一部位,造成陳姓男童肝臟損傷及胃破裂,導致腹膜炎並引發敗血性休克,經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註2)審理,合議庭指陳男長期家暴,並一度差點失手把陳姓男童捶死,行為惡劣,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註3),判處18年有期徒刑(註4)。
珍惜緣分 修持身口意
前述兩個案例中,案例一的周姓男子明知潘姓老闆娘已婚,仍貪慕美色,執著追求,卻又因求愛不成轉生怨恨而起殺機,遂致釀成大禍遭判重刑,招來牢獄之災。
至於案例二,陳姓生父對於自己親生的男童,原本應加以疼愛,但卻自己觀念錯誤,經法院委請專家鑑定,陳男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習慣欺瞞逃避責任,衝擊社會安全網。如果陳男確實身心狀況已出問題,自應求助於身心科醫師、心理諮商師,妥適地調整醫治,方不致於釀成這樁人倫悲劇,人神共憤。
由以上社會真實案例,更可體會人在一生中,有機會遇到的人都是「緣份」,應善加珍惜這些緣份,珍惜的方式不外努力修自己的身口意。
如果案例一的周姓男子知道「戒淫」而不貪慕女色,依《四十二章經》正觀敵色,對於女子應正心思念,想其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生度脫心,息滅「惡念」。而案例二的陳父如本於父親對親生兒子的疼愛,自然不會有家庭暴力的惡行,也能建立培養好的親子關係,俾讓父子間能有一善緣,並於未來結出善果。
來源:第342期《有緣人月刊》
註 1、2025 年 2 月 25 日《自由時報》A10 版,張文川撰:〈求愛不成槍殺關渡鹹粥老闆娘 判 20 年定讞〉
註 2、依《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 所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註 3、《刑法》第 286 條第 3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註 4、2025 年 2 月 22 日《聯合報》B 版,邵心杰撰:〈父虐死 2 歲兒 國民法官重判 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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