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李永然
人是群體動物,無法離群索居,必須依賴群體生活,而人一生中最親密的群體首推「親人」;由於親人與自己具有血親緣、姻親緣,關係極為難得,故務必珍惜。
與親人間如果是善緣,透過親愛,則使之善上加善;如果是惡緣,更要利用今生修成善緣並解冤釋結。
然社會上往往有些案例,卻是背道而馳,有時為「貪財」而謀害或爭執,有時為鬥氣而有「家庭暴力」的惡行。以下先舉兩則真實社會案例,再來剖析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為詐領保險金,男開車自撞致母亡:
今年3 月14 日《自由時報》報導,嘉義市一名劉姓男子駕賓士車載著失智失能的母親,在嘉義縣東石鄉防汎道路自撞,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劉母傷重不治。
嗣後劉男申請保險理賠金新臺幣1,300萬元,遭保險公司舉報涉嫌殺母詐領保險金,劉男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覊押禁見(註1)。
二、父責子孝親費給少,遭子亂砸東西:
今年1 月24 日《聯合報》報導,有一家庭,一名老人家對子女們每月撫養費金額不同有意見,當眾責罵了孝親費給較少的兒子,而在除夕團圓時爆發激烈衝突,被責罵的兒子竟然亂砸東西,引發「家庭暴力案件」(註2)。
按衛福部統計,2024 年受理2 萬餘件老人家暴案件,這些老人遭受言語、精神暴力,甚至被家人毆打。
為人子女必須孝順父母,依《佛說父母恩重難報經》,父母對子女有十種重恩:(一)懷胎守護恩;(二)臨產受苦恩;(三)生子忘憂恩;(四)咽苦吐甘恩;(五)迴乾就濕恩;(六)哺乳養育恩;(七)洗滌不淨恩;(八)遠行憶念恩;(九)深加體恤恩;(十)究竟憐憫恩。
又釋迦牟尼佛也於《吉祥經》中開示: 「奉養父母親……是為最吉祥。」如果為人子女不能孝順父母,反為錢財、鬥氣而謀害或加暴於父母,除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外,同時也會造 「十惡業」,未來仍將遭到因果報應。
就法律責任方面而言,案例一涉及謀害母親致死與詐領保險金(註3),必遭刑事責任追究,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將之 「羈押禁見」(註4)。
案例二中的兒子對父親如有傷害行為,則構成《刑法》傷害罪;另外父親也可以依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有「家庭暴力」(註5)為由,而聲請「保護令」。
最後筆者認為人一定要利用「人身難得」的機會好好修行,能戒貪、戒瞋恚,除對自己父母要孝順外,更不能為錢財、為鬥氣而起殺機或是暴力,這才是「智慧」之行。
來源:第341期《有緣人月刊》
註1、2025年3月14日《自由時報》A1版,王善嬿撰:〈男涉殺母詐保 拘提收押〉;同日 A12 版,王善嬿撰:〈負債還年繳 7 萬投保,撐 3 年可理賠時殺母〉
註 2、2025 年 1 月 24 日《聯合報》A6 版,林琮恩撰:〈去年老虐 2 萬件 年節家暴高峰〉
註 3、《刑法》第 339 條: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三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 4、《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註 5、「家庭暴力」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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