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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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切勿起瞋恚心,公然侮辱他人

撰文.李永然

由於人有六根本煩惱,即「貪、瞋、癡、慢、疑、不正見」;「瞋」屬於其中之一,「瞋」乃指瞋恚,即對違逆不順之境,無法忍受,生出忿怒或暴惡,進而損害他人。《華嚴經》有云:「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註 1)。

在吾人生活、工作中,常見有人動輒在「公然」的情形下,對人口出穢語、輕蔑言詞,甚或不雅動作,如「比中指」,這些言行非但有害於自己的德性,更會涉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筆者舉以下實際發生的案例,供讀者參酌:

案例一、女檢辱罵律師、被告,遭罰俸 10 個月

2021 年 11 月 9 日《聯合報》刊載,新北地檢署顏姓女檢察官不正訊問刑事被告,還上網罵黃姓律師「白目」、「編劇本給當事人」等語,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罰款現職月俸總額十個月(註 2)。

案例二、行車糾紛中「比中指」,涉及公然侮辱

2016 年年底,林姓男子於開車時因超車糾紛,怒朝對方駕駛人比中指 3 次,遭被害人告「公然侮辱罪」,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將之提起公訴。

2021 年 6 月間,高雄陳姓男子騎車時因行車糾紛,三度朝開車的駕駛人洪男比中指,遭檢方起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陳男有罪,罰金 3000 元(註 3)。

上述案例均涉及《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該條文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1)須有「侮辱」他人的行為;而前述的侮辱乃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

(2)須「公然」為之;乃足以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註 4)。

案例一中的女檢實際是以「言語」、「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案例二中則是以比中指的「動作」,而遭到追究「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其實這類案件往往不只有刑事責任,因為被害人也認為自己的「名譽權」(註 5)受損害,進而會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主張構成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案例二中的陳男即除罰金外,亦判民事賠償 1 萬元。

由此可知,人務必修行,使自己的「身、口、意」三業清淨;《佛說四十二章經》特別提到「十惡」中包括「口四」,即「兩舌、惡口、妄言、綺語」,人務必「止惡修善」,讓自己不要有「瞋恚心」,面臨違順之境,保持如如不動,使自己的心念「不隨境轉」,這樣才不會遺失本妙,圓妙明心,寶明妙性。

來源:第316期《有緣人月刊》

註 1、《佛學入門》,頁 104~105,民國 89 年 7 月,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出版。
註 2、 2021 年 11 月 9 日《聯合報》A11 版,林孟潔撰,〈辱罵律師被告 女檢罰俸 10 月〉、2021 年 11 月 9 日《自由時報》A11 版,楊國文撰,〈4 項違失行為 情節重大〉。
註 3、2023 年 2 月 27 日《自由時報》A7 版,錢利忠撰,〈比中指公然侮辱起訴?五五波〉。
註 4、《刑法分則問題研究(一)》,曾淑瑜著,頁 144~145,1998 年 11 月初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 5、 「名譽」乃指對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而「名譽權」即指享有名譽的權利。參見《人格權法》,王澤鑑著,頁 175,2012 年元月出版,王慕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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