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臺灣社會經濟環境已不同於往昔,賺錢較為困難,不過天無絕人之路,人只要願意付出勞力,不怕吃苦,仍然有賺錢的機會。
然現在有些不孝子女,遇到自己手頭吃緊,卻只想從父母處直接取得金錢援助,一旦要不到錢或不如己意,就動手毆打父母,甚至失手導致父母死亡。
去年 11 月有一則報導「半年 2 起弒親案,都在嘉義縣」;外界質疑目前全臺老化比例最高的嘉義縣,其社會安全網已出現問題。(註 1)筆者以下另舉一則兒子向母親要不到房產而掐死母親的實際案例。
該案發生於新北市,一名 54 歲于姓男子為爭家產,於 2022 年 8 月 1 日清晨與七旬老母爭吵,要求將房子所有權過戶給他,于母一口回絕,盛怒下,于男竟在家中客廳掐死母親,警方以「殺人罪嫌」將于男移送法辦。(註 2)
于男的行為非常不智且不孝,一方面涉犯《刑法》第 272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方面也會喪失「繼承權」,即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的宣告者,喪失繼承權。
為人子女務必要孝養父母,《觀無量壽經》淨業三福第一句即:「孝養父母,奉事師長」;又做人必須謹守「五倫」,五倫是人際關係,透過五倫建立倫理道德秩序,人自然必須本於「百善孝為先」並慈心愛他利人。
于男不思孝養母親的生育、養育之恩,竟然為奪房產不遂而動手弒母,其犯行極為愚蠢且令人髮指!
其實為人子女好好孝順父母,父母豈有不願將財產遺留給子女之理,更何況我國《民法》第 1138條還確保子女有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地位。
目前年事已高的為人父母者,為了規劃自己身後遺產問題,有些都會生前預擬遺囑,遺囑內容可針對「遺產分配」、「遺產分割」、「遺贈」、「遺囑信託」、「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保險單之保險受益人」、「遺囑認領」、「指定監護人」、「剝奪繼承權」、「喪葬方式」……等等進行交代(註 3)。
然立遺囑時務必注意「法定方式」的遵守(註 4),俾確保法律效力。
總而言之,父母子女間是做人難得的緣分,父母教養好自己的子女,子女好好地孝順父母,使彼此間成就「善緣」;又為人父母年事已高時,早點規劃身後遺產,俾免自己身故後的繼承人為爭產而起爭訟,徒增怨懟與遺憾。
來源:第315期《有緣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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