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古人有云:「朋友有通財之義」,因而社會上常有朋友或同學間告貸的事發生,向朋友借錢就是「債務人」,依法負有清償的義務。
近來社會上發生朋友間告貸,借用人(債務人)卻對貸與人(債權人)耍賴,雙方因而發生糾紛。茲舉兩個案例如下:
〔案例一〕討 58 萬毀 20 年交情,亂刀殺死同窗2022 年 3 月 1 日《聯合報》A12 版刊載一則報導稱:36 歲許姓男子受人委託,向國中同窗張姓男子催討 58 萬元債務,張男覺得許男不給他面子,兩人反目。
張男後來清償債務,但兩人已撕破臉結怨,20 年交情決裂;許男怒糾眾登門尋仇,7 人亂刀把張男砍死,全被依「殺人罪」嫌移送。(註 1)
〔案例二〕老同學來討債,殺了他呆立現場2022 年 6 月 1 日《聯合報》A14 版刊載一則報導稱:24 歲洪姓男子疑不滿國中同學莊姓男子討債,前一晚在住家旁的槌球場談判發生衝突,涉嫌掏出「藍波刀」砍殺莊男,莊男腹部中刀,臟器外露倒地死亡,洪男遭依「殺人罪」嫌被移送偵辦,且被法院裁定「羈押」。(註 2)
兩個案例都是同學間金錢借貸,貸與人為了向借貸人討債,在過程中發生口角衝突,因不愉快而生嫌疑,致引起「殺機」!
按向他人借貸金錢,在法律上成立「消費者借貸契約」(《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註3);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借用的金錢;未定「返還期限」,貸與人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民法》第 478 條)。如果借用人仍拒絕清償,以循合法途徑為宜,即:
1、委託律師發出「律師函」,催告債務人清償,並訂時間,進行溝通協調;
2、利用「督促程序」向管轄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3、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給付之訴)(《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
然而上述兩個案例皆未循合法的法律途徑進行討債,卻是找人幫忙討債,或自己出面進行嗆聲爭吵,致心生嫌隙,使債務人心生「瞋恚」或債權人心生「憎恨」,而引起殺機,導致惹來殺身之禍。討債過程因瞋恨、憎恨之心起,起惑造業,動手殺人,立即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註 4)
由這兩個案例,讓我們了解人常因「貪愛」、「執著」、「分別」而引起煩惱,又「煩惱」皆因「意」起,意業有三:「慳貪」、「瞋恚」、「痴闇」,令人起惑造惡業,故世人應努力修行「正見」,消除「煩惱」,且應明白「因緣果報」,切勿有「十惡行」(註 5),方能使自己滅除煩惱,並不再造惡業。人們生活、工作中,切勿結惡緣,且努力做到如《佛說八大人覺經》云:「等念怨親,不念舊惡,不憎惡人」,保持清淨心,這才是正確的修持之道。
來源:第309期《有緣人月刊》
註 1、2022 年 3 月 1 日《聯合報》A12 版,林昭彰,〈討 58 萬毀 20 年交情〉
註 2、2022 年 6 月 1 日《聯合報》A14 版,賴香珊,〈老同學來討債,殺了他呆立現場〉
註 3、 稱「消費借貸」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人,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註 4、《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註 5、殺、盜、淫、貪、瞋、痴、兩舌、惡口、妄言、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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