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2022 年 1 月 11 日《自由時報》A12 版刊載「騙借貸囚當人頭戶」的報導,稱年僅 20 歲的鄭姓男子,夥同 5 名少年在網路刊登「小額借貸廣告」,需款孔急的被害人上門後便藉債務審核名義加以軟禁,並拿其帳戶存摺用於詐騙,直到被列為「警示帳戶」,該被害人沒有利用價值後再將其丟包。
日前筆者的法律事務所也來了一位當事人王媽,請求法律協助,她的兒子王大因賭博需款(約 500 萬元)孔急,一位自稱在某銀行服務的甲,向王大表示可以協助辦理貸款,但要求王大將王媽的「房地所有權狀」辦理所有權移轉至乙名下,再由乙出名向其服務的銀行借貸 1000 萬元;甲並要求王媽與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由民間公證人公證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日後王媽如有兩期「租金」(實際上是「利息」)未付,乙就可以終止租約,並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來到法律事務所的王媽就因有兩期款未付,正面臨要被「強制執行」的命運。
上述兩個案例都涉及《刑法》的「詐欺罪」;按第 339 條規定(註 1),詐欺罪,其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構成本罪須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務」交付為「犯罪構成要件」。
所以,一方面是歹徒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被害人也因其「詐術」陷於錯誤;前述「詐術」不以「欺
罔」為限,還包括利用被害人的錯誤使其為財物的交付。(註 2)
就王媽被詐騙的案例,乃是典型的「詐欺罪」,因為甲假冒自己是某銀行行員,竟將只是借貸者的不動產要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王大及王媽均陷於錯誤而交出房地所有權辦理移轉,並另訂立由民間公證人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顯然欠缺辨別的智慧,導致上當受騙。
借貸金錢,一般以「房地所有權」做為「擔保」,僅須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不必移轉所有權,更無須訂定「房屋租賃契約」,如果王媽及王大能於事前請教專業律師,應當可以避免被騙的憾事發生。
目前臺灣各地詐欺犯罪逐日增加中,而日本也不例外。以日本為例,還有專門以「老人」為對象,進行轉帳詐欺或詐騙締結未上市股票契約等「詐騙集團」。(註 3)
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
另外,在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應當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筆者謹建議以下四點:
1、人不要有「貪念」,因歹徒經常運用「利益」進行誘惑被害人;
2、不瞭解的投資不要參與,除非有自己所信賴之可靠人士的協助;
3、不瞭解的書面文件,需事先請教懂得的人,如:專業律師,再簽署;
4、注意新聞媒體報導的詐騙被害案件,增進對詐騙犯之「詐術」的認識。
來源:第305期《有緣人月刊》
註 1、參考法條:《刑法》第 339 條: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 2、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個人法益之保護》,頁 317-318,2004 年 10 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 3、鈴木大介著、李建銓譯:《老人詐欺》,頁 2-3,2019 年 7 月 3 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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