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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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禍從口出: 造口業外,還有法律責任

撰文.李永然

年來網路、臉書、Line 群組……等社群媒 體逐漸增多,有人因為一言不合或對於他 人的言論不如己意,就破口大罵、口出穢言,或 運用辛辣的文字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 而引發爭端。 

更有甚者──在法院,曾於民國 107 年 2 月間,發生檢察官在開庭時對法官說「腦袋不清 楚」,而遭法官想以「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嫌 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新聞事件。除此之外,民眾因 違反交通法令遭檢舉開單時辱罵警察、在機場謊 報有「炸彈」而被移送地檢署遭到起訴的事件, 在新聞報導中也是屢見不鮮。這些案件的共通 點,都是因為口出「負面言詞」,而造成法律爭 議或糾紛。 

「言論自由」雖然是我國《憲法》第 11 條 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為了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09 號解釋當中,也肯認國家對於言論自由可以合理的加以限制。

在《刑法》當中,即有許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140 條規定不得侮辱公務員與公署、第151 條與第305條規定不得恐嚇危害公眾與他人的安全、第309條規定不得公然「侮辱」他人、第310 條規定不得「誹謗」他人、第246 條更特別規定對於宗教場所不得公然侮辱等等,違反者都有可能遭受到刑事處罰;他人若因此而受有損害,還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定(《民法》第184 條)對加害者請求民事賠償。

以上規定,都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所設定的合理限制,避免人民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假藉言論自由權利,不法侵害公眾與他人的其他權利,反而失去《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

佛法當中有所謂的「口四過」──惡口、兩舌、妄言、綺語,「惡口」就是用粗暴、不雅的言語傷害別人。前面提到《刑法》禁止的「侮辱」、「誹謗」、「恐嚇」等不當言論,與佛法所說的「惡口」互相契合,都是在避免我們透過「不當言語」而傷害他人。

現代人常常利用「網路社群」發表評論或抒發情緒,如果用字遣詞稍有不慎,很可能會引發糾紛,因此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時,務必要再三確認用語是否恰當,以免引起糾紛。

在日常生活中也能「說好話」,讓自己的「口業」清淨,並盡量保持「心平氣和」,避免一時不當的「情緒性用語」,造成對他人「名譽權」的傷害,除障礙自己的「修行」外,也為自己帶來法律責任上的麻煩,豈不「庸人自擾」!

參考法條:《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來源:第301期《有緣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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