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國內近年來為了遺產上法院打官司的案件日益增多,繼承人之間常為遺產分配、遺囑的真偽或是否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而引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這會傷害親情自然不在話下。
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是勸人不要為積累「財富」問題而起紛爭, 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財富」、「錢財」及其運用的人並不多;導致紛爭頻傳。謹先以兩個社會發生的案例來看:
案例一:2021 年 3 月 6 日《自由時報》A11 版刊載的「領亡妻錢辦喪事,挨兒告判刑定讞」報導稱:臺南林姓男子的妻子亡故,林男拿亡妻的存摺及印章領 32 萬元辦喪事,與林男同為繼承人的兒子控告父親即林男「偽造文書罪」, 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
案例二:今年 8 月 17 日《經濟日報》A4 版刊載,「張國煒獨得 140 億遺產」,該文報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最高法院判決有效確定,張國煒於「遺囑效力」獲勝訴,張國煒表示:「以前就說過遺囑是總裁自己寫的⋯⋯, 經過冗長的法律驗證,證明是總裁自己的意思⋯⋯」(註 1)。
筆者現就上開兩個真實案例,進行法律剖析。首先就案例一而言,臺南林姓男子有妻及一名兒子,妻死亡時,依《民法》第 1138 條的規定,林男及其兒子均有「繼承權」,且各有「應繼分」(註 2)1/2,林男的妻子死亡後,其銀行帳戶內的存款即不得再動用,即林男不能再用亡妻的印章及存摺去領錢。雖然領得錢是用在辦亡妻喪事,但依法而論,已經涉犯《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罪」,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同為繼承人的林男之子,屬於「被害人」, 可以依法提出「刑事告訴」(註 3)。
就世俗眼光來看,林男之子告父親,可謂「相當不孝」,但法院面對犯罪案件的審理,原則上是考慮「犯罪構成要件」及「犯罪證據」,一旦犯罪事實、證據明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法院就會論罪科罰。其次,目前我國《民法》規定,繼承可分「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如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或雖立有遺囑,但因不符合法定方式,或是「遺囑為偽造」,則應適用「法定繼承」。
案例二中,因被繼承人張榮發的繼承人間爭執遺囑是否有效,案件歷經法院第一、二、三審,最後最高法院判決認該遺囑「有效」,即對於繼承人張國煒有利,所以繼承人張國煒可以進而持遺囑主張財產繼承。反之,如果該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遺囑」,此時就要適用「法定繼承」,繼承人除「配偶」當然繼承外,共分四個順位,分別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 條)綜合上述兩個案例,一個人如果為避免自己身後繼承人間為爭財而打官司,最好於生前就做好「家族傳承」、「企業傳承」的規劃;甚至可以在生前充分地運用自己的錢財做有意義的事務,如:慈善布施、辦教育、濟助弱勢、成立公益信託、財團法人⋯⋯等善行義舉。《大般若經》中提到:一切「修行」當中,應先行「布施」,布施屬於「六波羅蜜」之一,也屬於攝受眾生的四個方法(四攝法)(註 4),此乃因布施能有「四眾愛樂」(人緣好)、勝名流布、降伏慳吝⋯⋯等諸多利益。如果於生前除布施外並妥善規劃處理,才不會讓自己身後所留下的錢財,導致繼承人為爭產而興訟!
來源:第334期《有緣人月刊》
註 1、2024 年 8 月 17 日《經濟日報》A4 版,季相儒、黃淑惠撰〈獨得 140 億遺產 會投入到星宇?〉
註 2、「應繼分」乃指各繼承人對遺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的比例。參見戴炎輝、戴車雄、戴瑀如著:《繼承法》,頁 61,2010 年 2 月最新修訂版,自刊本。
註 3、「告訴」乃指依法享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達希望追訴意思的訴訟行為。參見朱石炎著:《刑事訴訟法》,頁 312,2015 年 8 月修訂五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 4、「四攝法」包括布施、愛語、利行、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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