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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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遭到家暴,記得聲請保護令

撰文.李永然

男女結婚務必珍惜此一難得的緣分,一般人常會祝福他人的婚姻「白頭偕老、永浴愛河」,但隨著社會變遷,目前臺灣的離婚率相較於往昔高出甚多。夫妻如果婚後,發現難以繼續維繫婚姻關係,雙方允宜理性溝通,進行協議離婚,如有子女,也應從「子女最佳利益」去考量,進行子女監護、探視、同住、教育⋯⋯等安排。然社會上卻有些不理性的人,導致「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family violence)」事件,時有所聞。茲舉以下兩個案例:

案例一、家暴男 7 次違反保護令被訴:

去年 10 月 24 日《聯合報》刊載,臺北市一名有毒品前科的王姓男子,涉嫌對前妻、小孩家暴,經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後,王男又多次傳訊息騷擾、飆罵髒話而被臺灣士林檢察署依「違反保護令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法官加重其刑。(註 1)

案例二、6 旬婦持保護令仍不堪家暴殺夫自首:

去年 12 月 1 日《聯合報》刊載,新北市一名 63 歲婦人,疑因不堪酗酒丈夫長期家暴,於11 月 29 日收到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其夫為此大發雷霆,兩人激烈爭吵,婦人心灰意冷,趁丈夫熟睡時持刀猛刺其胸、頭,無生命徵象後, 婦人即打電話報警自首。(註 2)

兩個案例均涉及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我國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民國 87 年 6 月 24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透過該法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並將家暴行為「犯罪化(Criminalization)」。(註 3)

「家庭暴力」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的侵害。

遇家暴時,夫妻間宜理性溝通,倘若溝通不良或毫無溝通的可能性,應善用「民事保護令」制度。民事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後者又可分為「一般性」與「緊急性」。

家暴被害人僅可以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緊急暫時性保護令」僅於被害人有受家暴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至於「被害人」則不得提出聲請。(註 4)

再者,「保護令」內容分有「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決定令」、「給付令」、「防治令」⋯⋯等,義務人應先注意並遵守保護令內容,俾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按保護令的義務人如果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的下列裁定,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註5),即: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

不論是離婚或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務必善用「保護令」俾保自身權益;又面對法院已核發「保護令」的義務人,應遵守保護令,切勿有違反的行為,俾免觸法。最後筆者奉勸人們務必惜緣,男女結為夫妻應珍惜,倘若已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則應溝通,善用「分居」或「離婚」制度,又一旦離婚則應本於好聚好散,懂得分手的藝術,切勿交惡,才不會使「善緣」轉為「惡緣」,這才是有智慧者所應有的作為!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來源:第314期《有緣人月刊》

註 1、2022 年 10 月 24 日 A12 版,蕭雅娟撰,〈家暴男 7 次違反保護令被訴〉
註 2、2022 年 12 月 1 日《聯合報》B 版,林昭彰撰,〈不堪長期家暴,才收保護令,6 旬婦殺夫自首〉
註 3、家庭暴力行為的犯罪化,其主要目的是藉由法律規範的效果,來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就如同法律對於一般暴力行為的處罰。參見王佩玲著《民事保護令制度》,載柯麗評等合著《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頁 253 - 254, 2005 年 1 月初版一刷,巨流圖書公司出版。
註 4、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2項 )。
註 5、本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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