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維護,攸關宗教事務的推動與發展。社會規範包括「法律」、「道德」及「宗教」,長期以來宗教在臺灣社會扮演重要安定人心的力量,提供人民精神糧食及精神慰藉;而宗教事務又有賴宗教團體推動,故對「宗教團體」之「宗教自由」保障,乃極為重要。
《宗教基本法》和《宗教團體法》
過去 10 幾年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許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提出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
特別是在民國 106 年 6 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 59 條條文,由於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與社會各界更強烈的反彈聲浪,甚至還有 7 月 23 日「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內政部見到社會與宗教界仍有異議,只好從善如流,宣佈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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