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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毒品說不,且切勿毒駕!

撰文.李永然

近兩年來臺灣「毒駕」案件頻傳,且毒駕事故造成的傷亡,危害公共安全並引起臺灣全民公憤;就以彰化市為例,今年 5 月 4 日才在彰化市中華西路陸橋發生毒駕連續撞人,造成 2 死 2 傷;同月 22 日又再於彰化彰南路發生毒駕釀 2 死 3 傷的重大事故;次日,5 月 23 日上午,更於彰化東谷路發生砂石車駕駛毒駕撞賣場造成 3 傷的事故。僅同一個月間發生的這3 起毒駕案件,總共造成 4 死 8 傷(註 1),毒駕嚴重的程度已不言而喻。

為打擊毒駕危害,內政部警政署於今年5 月 19 日召開「向毒駕宣戰,打擊喪屍煙毒」成果記者會,說明 114 年底引進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實施唾液快篩執法,並於今年 5 月 13 日修正查緝毒駕作業程序,從請示檢察官是否逮捕,改為「毒駕即逮捕、移送即羈押」,新制上路短短 5 天,因拒測及唾篩陽性而遭逮捕送辦者,已多達 335 件,與前月,4 月,同期僅 200 件相較,竟增加了 67.5%(註 2);此外,司法院函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毒駕犯罪列入預防性羈押事由(註 3),5 月 15 日也已經上路。

我國《刑法》於第 185 條之 3,分別針對「酒駕」、「毒駕」均有犯罪處罰規定,以「毒駕」而言,依該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註 4)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於今年 5 月 24 日,因應臺灣毒駕頻傳並肇事、社會各界要求重懲的聲浪大起,而指示法務部檢討對於毒駕初犯、致死、致重傷及連續累犯,朝提高刑責、事前預防等研議,並要求「檢、警、調、憲、海巡、海關」六大緝毒系統加強緝毒力道,全力保障社會安全與國人平安(註 5)。

筆 者 期 盼 大 家 一 起 向 毒 品「 說 不(SayNo)」,同時更不能有毒駕行為;因為毒駕已經是《刑法》規範的犯罪行為,如果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致「重傷」,《刑法》更加重其法定刑,故切勿以身試法。更何況,在佛法中,佛陀希望眾生能依「三無漏學」(戒、定、慧)修行,才能離苦得樂。眾生必須深信因果,「行十善、止十惡」,才能於來世不墮入「三塗惡道」(地獄、餓鬼、畜生)。

「五戒」中包括戒酒、戒毒,因為喝酒過量、酒醉都會造成神智不清,吸毒也不遑多讓。吸毒者雖獲得恍惚的短暫快樂,但那不是真正的快樂,透過持戒,修行成就所得到的快樂才是「常樂」;又,吸毒容易成癮,吸毒後產生幻覺、失去判斷力,駕車上路形同不定時炸彈。故切勿吸毒,才不會造成健康危害、拖累親友;毒駕更是萬萬不可,因這類犯罪已是社會公敵。

同時筆者認為一定要淨化目前臺灣的社會風氣;臺灣原本是一美麗寶島,人民善良,但近來卻頻傳詐騙、毒駕、酒駕、殺人、傷害等案件,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務必努力整飭社會治安。而民眾在這末法時代,更要勤修「戒、定、慧」三無漏學,使自己能依道而行,也要提醒身邊的親友們「佛法難聞今已聞,人身難得今已得」,趕緊學習佛法並修行,切勿貪戀世俗的短暫快樂。基於「生命只在呼吸間」的道理,把握當下,好好修「身、口、意」並利他,廣修福慧資糧,未來才能離苦得樂。

來源:第355期《有緣人月刊》

(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
註 1、2026 年 5 月 24 日《自由時報》A7 版,湯世名、邱俊福撰:〈民眾怒轟彰化已成毒駕大本營〉
註 2、2026 年 5 月 20 日《自由時報》A1 版,邱俊福撰:〈毒駕預防性覊押 5 天送辦 335 件〉
註 3、《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被告經法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覊押」之必要者,得「覊押」之。
註 4、「重傷」的定義,規定於《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共有六款情形,如「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體能或嗅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
能」……等。
註 5、2026 年 5 月 25 日,《自由時報》A1 版,陳鈺馥、黃政嘉撰:〈卓揆令檢討刑 提高毒駕刑責〉;《聯合報》A12 版,黃婉婷等撰:〈肇事頻傳政院指示重懲毒駕檢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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