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俗云:「萬惡淫為首」,人如好淫色,往往會使自己身敗名裂,無怪乎人們常說「色字頭上一把刀」。近年來因好淫色導致犯罪的案例時有所聞,性侵、性騷擾、跟蹤騷擾等事件頻頻見諸傳播媒體,涉案之人也不乏政商名流、藝人,同時因涉案被貼上「色狼」標籤。
筆者舉以下兩個案件,俾便後續相關問題之探討。
一、大醫院醫師下藥侵犯女子遭公訴今年 11 月 29 日《自由時報》刊載,臺北某大醫院婦產科鄭姓醫師涉嫌先後分別邀約 3 名女業務員餐敘,涉嫌於酒中下藥,被害女子認為該名醫師想趁機性侵、猥褻而提出刑事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官綜合事證偵查後,認為如被害人之控訴,將鄭姓醫師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等
罪提起公訴。(註 1)
二、醫師「指侵」女患者遭判有期徒刑今年 11 月 23 日《聯合報》報導,桃園一家診所內高姓醫師因女患者主訴下腹疼痛,以「甲狀腺可能影響性荷爾蒙」為由,單獨替她內診,用手指插入該女患者下體。高姓醫師於第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 4 年;嗣後臺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改
判被告犯「利用權勢性交罪」(註 2),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6 個月。(註 3)
透過修行,戒色避刑責
生活中與人互動時,由於男女有別,必須謹守分際,男人見女子貌美,如毛手毛腳,將涉性騷擾,是法律所禁,也是道德所不容。由前述兩個案例可知,人們對於「色」、「情」要能正確看待。天律於「淫」最嚴,人禍於「淫」最慘,色之害人甚大,所以古人有云:「萬惡淫為首。」人的精力有限,淫慾無窮,以有限的精力,供無窮的色慾,人將未老而先衰。
佛法對於修行,特別強調應離色欲,才能修行證道果,《四十二章經》第 24 章「色欲障道」云:「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第 25 章「欲火燒身」也說:「愛欲之人,猶如執炬,逆風而行,必有燒手之患。」所以面對女色時,應能「正觀敵色」,即「慎勿視女色,亦莫共言語,若與語者,正心思念,⋯⋯想其老者如母,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
來源:第337期《有緣人月刊》
註 1、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自由時報》A13 版,陳彩玲撰:〈臺大醫師被控下藥侵犯 3 女起訴〉
註 2、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 )。
註 3、民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聯合報》B 版,王宏舜撰:〈醫師指侵患者判 2 年半〉
註 4、「性交」乃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的行為;(2)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註 5、「猥褻」乃指「性交」以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誘起他人性慾,而主觀上為達到滿足自己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參見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演習 – 國家、社會法益之保障》,2009 年 2 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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