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人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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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益友交善緣,減禍害利修行

撰文.李永然

吾人皆知「交友」甚為重要,但有些人卻因交了「壞朋友」,導致受害或被牽累。

為人父母教導自己子女時,往往最擔心受怕的也是孩子交到壞朋友。交友為何如此重要?筆者先舉 2 個因交了壞朋友而受害的實際案例。

案例一、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自由時報》報導:雲林縣一名黃姓男子不滿經常被杜姓友人當「細漢仔」使喚,於同年 7 月 24 日帶母親就醫時,杜男又叫黃男要到台中,令黃男心生不滿,先去買了汽油和火柴,與杜男見面後爭吵,朝其身上和地面潑灑汽油並點火後逃逸,造成杜男全身燒燙傷嚴重,2 天後不治死亡。

黃男遭偵辦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殺人罪」及「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註 1)

案例二、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自由時報》報導:18 歲蔡姓男子代購機車供年僅 16 歲的友人林姓少年騎乘,林男於同年 4 月間騎該機車時自摔身亡,林男的父母依《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規定,向蔡姓男子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蔡男明知林男尚未考取駕照,竟代購機車交付林男騎乘,以致發生致命的摔車事故,確有「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行為,致損害林男父母的權益,已構成「侵權行為」,因而須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註 2)

就案例一而言,黃男不堪長期遭杜姓友人像下人般使喚,未能克制自己的「瞋恨之心」萌殺意,犯下《刑法》殺人罪及公共危險罪,行為顯然欠缺智慧。交友原應慎選,古人有云:「君子忌苟合,擇友如求師。」黃男如發現杜男只是為「私利而交」並非「益友」,自可與之疏遠,儘可能做到「交絕無惡聲」,切勿因懷恨而萌殺機,致鑄成大錯而自毀前程。

再以案例二而言,蔡男明知林姓少年沒有駕駛執照,竟出面代買機車供其騎乘,致發生致命的摔車事件。孔子曾說:「益者三友。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損矣。」林姓少年未能謹慎交友,表面上蔡男是幫助林姓少年,但卻做了法律所不容許的事,導致林姓少年命喪黃泉!

《民法》第 184 條規定:「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該規定將「侵權行為責任」區分為三個類型,分別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第 1 項前段規定所保護的客體是
「權利」;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的保護客體則包含「權利」及權利以外的「利益」。( 註 3 )

林姓少男的父母依此法條第 2 項規定,主張蔡男的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且與其兒子林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註 4),法院也認同此一主張,而判決原告勝訴。

由此二案例可知,一個人在社會交友非常重要,筆者透過以下三點說明,吾人應可了解「擇益友」,確實可以讓自己減禍害利修行:

1、交益友,結善緣:人在一生中所交往的人,往往是「緣份」,緣份有善緣、惡緣之分,「交益友,斷損友」,就是「結善緣,斷惡緣」。

2、交益友,尋覓「善知識」: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課業是「修行」,修行想要能有成就,「善知識」的引導、教導非常重要。交益友有助於善知識的覓得;釋迦牟尼佛於《孛經》中也提到交友要能「有友如地、有友如山」,切勿淪於「有友如秤、有友如華。」

3、交益友,有助於事業成功:人在社會上工作,「人脈」非常重要;按「人脈」即是「人的脈絡」,「有脈絡」的人,就是當你有事需要協助時,他會助你一臂之力(註 5),而不是「酒肉朋友」。人脈之所以重要,乃因人要獲得成功與幸福,往往需透過「與人互動」的關係(註 6),好的人脈即具有「與人互動的良好關係」。

來源:第325期《有緣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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