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我國近來在媒體上常有兒童受自己父母、或母親的同居人、或兒童褓母……等虐待身心的報導,嚴重者甚至命危或喪命,此種情形誠令人痛心。
筆者先提出兩則竟然出現在《自由時報》同一天、同一版面的案例,現分述如下:
案例一、女童受虐重殘,褓母夫婦重判 10 年半
宜蘭無照褓母曾女與其丈夫許男,受雇照顧 5 歲女童,卻毒打女童、逼喝尿、舔大便,女童被凌虐致腦傷、身體半癱、右眼失明、左眼視力也嚴重受損。
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曾女、許男二人凌虐無力反抗與逃避的 5 歲女童,致女童終身無法復原的眼盲、腦傷等「重傷害」,惡性重大,判刑各有期徒刑 10 年半。(註 1)
案例二、母親的男友虐打男童,男童腦出血命危
彰化縣一名 3 歲男童疑遭其生母張女的陳姓男友虐打,全身不但有 20 多處傷痕,甚至因腦出血昏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進行偵查,檢察官認為陳男、張女二人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害等罪嫌,向法院聲請對陳男「羈押」禁見,男童的生母張女則遭「限制住居」。(註 2)
吾人均知「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我國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其中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聯合國也訂有《兒童權利公約》。
案例一中,褓母曾女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註 3),依法應具備「資格」,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但曾女不僅無照違法執業,還與其丈夫二人共同對女童進行身心虐待行為,導致被法院重判有期徒刑 10 年 6 個月,且必須入監服刑。
至於案例二,陳男因為不滿 3 歲男童哭鬧,出重手毆打,重創男童身心,被偵查檢察官認為涉嫌《刑法》殺人未遂罪或重傷罪,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的規定,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涉犯重罪且情節重大,檢察官聲請對陳男覊押禁見獲法院法官裁定准許。
由這兩個案例,提醒人們對人應和善,人生在世是要學習「愛」與「被愛」;在「被愛」方面應知感恩、惜福。
傷人或殺人都是惡行,對於兒童,更應注意其身心發展,加以慈心關愛,不得有「身心虐待」的行為,否則將因違反法律致犯罪而自食惡果。
又為人父母者,對於親生子女也應善加照顧,如果必須將幼童交由別人進行居家式托育服務,一定要慎選有證照者,切勿草率致所託非人;又如果已離婚獨自監護扶養子女,再與他人同居或結婚,應注意子女有無被身心虐待;倘若發現,一定要全力制止,切勿姑息。
這才是珍惜與子女之「緣分」並善盡為人父母最基本的法律責任。
最後,人一定要努力修行,對於外來的干擾,不要隨意動怒,甚至產生「瞋恨心」。
以這兩個案例而言,褓母理應感恩因有兒童照顧,才有「收入」,豈可覺得煩就對兒童進行虐待,此已不符照顧之本旨;而同居人因不堪兒童哭鬧就虐待,這也是欠缺修養,瞋恨心做祟。
宜努力修行、改好脾氣,就可以省卻前述犯罪行為帶來的惡果業報。
來源:第313期《有緣人月刊》
Views: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