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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環伺,既要防詐也切勿行詐

撰文.李永然

近年來詐騙集團基於有利可圖,不但已經企業化、科技化及國際化,同時詐術也不斷地推陳出新,在臺灣,詐騙案件的數量層出不窮且手法日新月異,詐騙泛濫已經破壞社會信任,也令政府的打詐疲於奔命。

目前生活在臺灣的民眾,對於「打詐、防詐」絕不能完全仰賴政府而置身事外,本身要注意防詐,且切勿參與詐團,這樣才不會因受騙而受害,也不會因參加詐團而遭到國法制裁。

筆者先以三則案例為例,剖析從事詐騙不僅得不償失,更會遭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詐騙案件的詐團成員做出判決――由黃○震等人為分層收水的車手集團,詐騙 20 名被害人總計得款134 萬元臺幣,此案為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就各次犯行從重判處 2 年有期徒刑以上,新竹地院法官也認為不宜依實務界向來總是由最低刑向上量刑的方式,否則無異變相鼓勵詐騙,因而將 3 名刑事被告都重判 9 年 8 個月到9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註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今年 6 月間,針對一名黃姓女碩士知法犯法,先當人頭戶後又當車手,犯案累累,宣告刑合計為 10 年。該黃女於 2023 年 2 月透過 Telegram 與詐團聯繫,將自己的提款卡交給對方使用,害 10 被害人匯入110 萬元臺幣,觸犯 10 罪,被法院法官判 2 年2 個月有期徒刑;去年 1 月黃女又加入另一詐團擔任面交車手,赴臺中市、嘉義市、彰化縣等地取款多次、確知得款 389 萬元臺幣,2 月又於彰化劉女住處連續收款 11 次、得款 3,036 萬元臺幣,全數交給上游車手;4 地犯案分別被判 1 年至 2 年不等有期徒刑,連同人頭戶案合計 10 年有期徒刑,同時面臨 4 千萬元臺幣求償(註 2)。

今年 6 月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針對 17 歲的陳姓少年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一案,判其母親須連賠償。該陳姓少年於 2024 年 5 月起受詐團招募當車手,同年 7 月 8 日收取受假投資詐騙的被害人 2 公斤黃金及現金 10 餘萬臺幣並轉交給詐團上游成員,後陳姓少年再次犯他案落網,此案被害人依當時黃金現值連帶求償 520 萬元臺幣。

由於陳姓少年於行為時尚未成年(我國《民法》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人),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陳母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187 條(註 3)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註 4),且母子二人恐將再面對另一宗落網案件的鉅額求償訴訟。

由上述三則案例可知,參與詐團擔任車手所詐得之財物大部分交給上游,往往自己所得有限卻須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未成年,還會連累自己的父母(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華嚴經》云:「唯心所現,唯識所變」,也如佛經言:「三界唯心所作」,世間一切諸法,所有一切現象是「心現識變」,佛陀講得透徹,災難是人心造的,人的起心動念如果都是惡念則會與十惡行(殺、盜、淫、妄語、兩舌、綺語、惡口、貪、瞋、癡)相應。由於心識的作用,產生一切萬事萬物,心識是大宇宙的本體,離開心識就沒有外在事物的存在(註 5),因此佛陀
教導眾生要放下分別、妄想、執著,轉「妄心」為「真心」,轉迷為悟,去凡入聖。

臺灣目前詐騙事件頻傳,民眾必須有法律常識才能防範未然。筆者常提醒民眾要防詐騙,是為保護自我財產安全,防詐之道在於「提高警覺、查證資訊」。切勿聽信來路不明資訊、不加入陌生投資群組、不使用可疑 APP 或平臺,更應警覺假冒公務機關的騙術。

我們要有理智的明辨能力防止受騙,更不能有行騙詐財的行為,否則因緣果報反自受。更何況俗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人身難得,我們一定要透過十善行好好修行,同時也必須做好防詐,好讓自己人生圓滿,並且能修行圓滿,離苦得樂。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來源:第356期《有緣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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