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男女一旦相戀,情投意合進而結婚,往往會有親朋好友祝福「百年好合,永浴愛河」,嗣後夫妻邁向共同生活。但有些夫妻彼此卻因生活習慣、金錢財務、口角爭執,導致發生家庭暴力、爭產、殺害等事件,進而衍生法律爭議,如保護令聲請、離婚訴訟、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爭訟……,使原本預期的美好婚姻生活走味、變調,這可以說相當不幸,誠令人遺憾。
以下筆者先舉兩則真實案例並加以說明。
案例一、人夫疑遭岳家挖苦而殺害妻子
一名程姓男子因遭其陳姓妻子的家人瞧不起他從事抓漏工作,並長期受岳家言語挖苦,雙方偶有爭執,嗣後於民國114 年5 月9 日凌晨,程男酒後與妻子爆口角爭執,過往常遭岳家人輕視的不滿情緒一時傾瀉而出,竟持水果刀刺殺陳妻3 刀致死,被依「殺人罪」移送法辦(註1)。
案例二、家暴夫違反「保護令」遭判刑
南投縣住有一名楊姓丈夫因對其妻子施家庭暴力,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於民國114 年4 月核發「緊急保護令」,明令楊男不得對妻子有「家暴、騷擾、接觸或跟蹤行為」,並須遠離妻子戶籍地及居所至少50 公尺;未料楊男竟於不久後,5 月間駕車前往妻子居住地附近丟擲鞭
炮,此一行為已經違反保護令,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判決2 個月有期徒刑(註2)。
對於案例一,程姓男子與陳姓女子二人相愛結婚,岳家對二人的婚姻宜加以祝福,沒有必要瞧不起程男的工作並出言諷刺。其實一個人只要從事「正業」而不是「邪業」,都應加以肯定;程男也沒必要因岳家的諷刺或輕視而挾怨妻子,反而應自己奮發向上讓他人刮目相看。
佛法中「六度波羅蜜」中的「忍辱」,是對付諷刺語言的最佳良方。人宜透過修行使自己不要有「瞋恚心」,因人的瞋心一起則火燒功德林;更何況一旦起了瞋恚心,就會產生煩惱而出現報復的愚蠢行為,並使自己起惑造業,鑄成大錯。程男涉及「殺人罪」(《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一明鑑。
又案例二,楊姓男子與妻子結婚後應相親相愛,不可有「家庭暴力」(註3)行為,更不該的是法院已經對楊男發出「緊急保護令」(註4),楊男就應加以遵守,不應有所違反。楊男卻無視保護令並蓄意違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註5)而被法院法官判刑2 個月有期徒刑。
學習用「智慧」經營美滿婚姻夫妻結婚本是緣份,宜加以珍惜,如能透過自身的身、口、意修行,止「十惡」,行「十善」,使自己不要有殺、盜、淫、惡口、貪、瞋、癡等惡行,必可維持婚姻美滿。一旦婚後才發現與對方不合,也可以透過理性溝通,例如:一、婚姻無法維繫方面:如果覺得彼此個性不合、性向出現問題或有第三者介入,使雙方婚姻無法維繫,則不一定要透過「婚姻訴訟」,或許可以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和諧圓滿解決,做到優雅分手、好聚好散,才不會因訴訟而更形結怨交惡,最後以惡緣收場。
二、財產分配方面:如果希望能與自己的配偶在財務上有清楚的劃分,則可以約定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並去法院辦理登記(註6)。如果有丈夫希望妻子辭去工作,專心持家照顧子女,雙方又是採用「法定財產制」,則妻子可以向先生表達希望每月有一筆「自由處分金」(指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妻自由處分。〔《民法》第1018 條之1〕),這樣才有機會實現「親密夫妻明算帳」的理想而不至於為錢財爭吵。
綜合上述兩則案例,婚姻也是人生的一門功課,如果能夠珍惜,並用「智慧」去經營,才能締造幸福人生。
來源:第351期《有緣人月刊》
註1、民國114 年5 月10 日《聯合報》A11 版,石秀華撰:〈疑常遭岳家挖苦 抓漏工殺妻自首〉
註2、民國115 年元月12 日《聯合報》B 版,陳宏睿撰:〈家暴夫丟鞭炮 違反保護令判2 月〉
註3、「家庭暴力」除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
註4、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是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註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6、李永然律師等撰:《愛有約束 法有規範》,頁107~114,民國115 年1 月初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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