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古人有云:「萬惡淫為首」,人如好淫慾,除了影響婚姻,有時還會招惹官司。
目前社會上有些人身上有錢,已經結婚,還要在外養小三,拈花惹草,雖然《刑法》第 239 條的「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但這樣的行為仍可能會影響夫妻間的感情。
另外有些好淫慾者,喜歡拍異性的「裸照」,這也會為招惹刑事官司,甚至牢獄之災, 實際上也有不少案例!筆者謹先舉兩個案例:
案例一:誘少女拍裸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8 月 5 日《聯合報》B 版刊載: 一名林姓準碩士冒用他人相片,誘騙 81 名少女、女童拍「裸照」,最高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林姓準碩士「90 個罪」確定,其中有 81 個罪不得易科罰金,經裁定須入監服刑有期徒刑 6 年;其餘 9 個罪則得易科罰金(註 1)。
案例二:透過送寶物、陪玩等方式,誘 4 名女童傳不雅照。
民國 111 年 7 月 18 日《聯合報》A12 版刊載:一名翁姓男子,透過「賽車遊戲」認識 4 名12 歲以下女童,翁姓男子竟藉著送寶物、陪玩、交往等方式,要求這些女童拍攝「不雅照片、影片」,遭家屬報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翁姓男子有期徒刑 5 年(註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而制定。
所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
3、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4、使兒童或少年坐枱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對於兒童或少年為上述「性剝削」的行為,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分別訂有罰則,例如:滿 18 歲以上的人與「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人」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也構成犯罪,其法定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中的兩則案例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影片、照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罪責相當重,涉及該罪時,恐會有牢獄之災!
本文案例說明吾人須興起「恐怖心」,在個人的修行中,如受持「五戒」,「戒淫」是其中之一,人在「欲界」,「淫慾」是生死根本,先斷淫,方能不隨其「生死相續」。
《佛說四十二章經》中有云:「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由此足見「戒淫」的重要!
生活中,對於異性應安住「正念」,正如《佛說四十二章經》所言:「想其老者如母,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生度脫心,息滅惡念。」案例中的林姓、翁姓被告對於「少女」、「兒童」,未能安住「正念」,淫心作崇,導致做了國法所不容的犯行,摧殘國家社會「幼苗」的淫行,牢獄之災的惡業果報現前。
來源:第311期《有緣人月刊》
註 1、2022 年 8 月 5 日《聯合報》B 版,林孟潔撰,〈誘少女拍裸照 準碩士生關 6 年〉
註 2、2022 年 7 月 18 日《聯合報》A12 版,楊湛華撰,〈送虛寶誘 4 女童傳不雅照 判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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