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永然
民國 114 年間,法務部公告將修改《民法》繼承編中關於手足的「特留分」規定,修正草案目前已送入立法院進行討論修正。為何此一問題會引起法務部官員、立法委員們關注?筆者先以兩個實例俾便讀者有更清楚的認識與瞭解。
一、逝者遺產由配偶與兩位兄弟繼承而生爭訟
王男與陳女二人結婚後一生努力,購有一間房屋登記於王男名下,夫妻共同居住使用。未料王男因心肌梗塞死亡,未立「遺囑」,且兩人未生育子女、王男的父母業已雙亡,依法定方式繼承,其遺產由其配偶,即陳女,與被繼承人王男的兩位兄弟,3 人共同繼承(註 1)。
王男名下的房子成為遺產,即由此 3 位共同繼承人繼承;陳女的「應繼分」(《民法》第 1144 條)為 1/2,王男的兩位兄弟則各 1/4。王男出殯後,其兩位兄弟隨即委任律師發函,要求被繼承人陳女遷出房屋,否則將依法追究「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註 2)。
陳女接到律師函非常寒心,深感難過,為何自己與丈夫二人打拼一輩子的房子,只因丈夫突然過世,自己就要遭到兩位大伯驅趕?
二、兄弟二人打官司交惡,兄遺產卻遭弟繼承
李男與范姓妻子育有兩子,范女逝後 3 年,李男也相繼往生。由於李男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由兩子共同繼承。李姓次子在繼承被繼承人李男的遺產後,對於遺產的範圍有異議,認為其兄名下有兩間房子,是父親生前「借名登記」,也應納入遺產,共同繼承;但其兄李姓長子並不認同,認為房子是父親生前「贈與」(註 3),自不應納入遺產。兄弟二人為此爭執、鬧上法院打官司。
第一審法院判決李兄敗訴,李兄非常鬱悶氣憤,在上訴第二審法院進行中因悲憤突發腦溢血死亡。由於李兄未婚、也沒有子女,父母皆已雙亡,所以遺產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其弟弟繼承。李弟竟心生狂樂,並說:「老天有眼,人算不如天算。」
上述兩個案例,都是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且都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因而適用「法定繼承」、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繼承。
第一個案例,被繼承人王男與其兄弟雖未交惡,但二人繼承房產後,竟以「共有人」(註 4)的身分,主張被繼承人王男的配偶陳女「無權占有」(註 5),確實相當無情。
至於案例二,被繼承人李姓兩兄弟在生前已因繼承父親遺產的爭議而交惡,未料李兄突然往生,所遺留的遺產竟由自己生前所厭惡的弟弟繼承,相信李兄天上有知一定非常無法接受。
筆者近年來經常接觸繼承人之間為了爭產而訴訟打官司的案例,因此也常宣導親人之間不宜打官司,但人們卻因「重財產」,而「輕親情」,導致爭訟不斷。
所以,為了避免自己往生後,親人間為了爭遺產而打官司,最好先做好規劃,例如依照《民法》所規定的法定方式,如自書、代筆、密封、公證等等(《民法》第1189條),預立遺囑;不過遺囑訂立不得侵害「特留分」(註 6),所以規劃時也應一併注意,這樣才較周全。
最後還是要強調,人切勿「貪心」,對於財產仍應「知足」。財產既然是身外之物,就不要為了爭財而罔顧親情。
《佛遺教經》中也云:「若欲脫諸苦惱,當觀知足……知足之人,雖臥地上,猶為安樂;不知足者,雖處天堂,亦不稱意。不知足者,雖富而貧……」,足見人還是應本於親情的關係,把握「不結惡緣,並惜緣份」的立場,適度退讓,俾求圓滿,這才是最高尚的修行。
(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來源:第353期《有緣人月刊》
註 1、繼承有「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之分。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分 4 個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袓父母;被繼承人生前預立有效遺囑時,則適用遺囑繼承。
註 2、所有權人可以依《民法》第 767 條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
註 3、贈與契約屬於「無償契約」,即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
註 4、共有區分為「分別共有」(《民法》第 817 條)與「公同共有」(《民法》第 827 條)。
註 5、無權占有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對於所有權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返還不當得利
(《民法》第 179 條)。
註 6、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規定:1、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1/2; 2、父母的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的 1/2; 3、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1/2; 4、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1/3; 5、袓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1/3。
Views: 0
